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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5號原 告 藍祺豐被 告 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柯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特定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請求被告給付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明星三缺一」遊戲之5 千萬分、鑽石10萬,及自108 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依原告108 年8 月2 日起訴狀及109 年1 月2 日補正狀所載,鈊象電子明星三缺一之遊戲分數換算,儲值500 元,玩家可得到5 萬分,1 鑽石等於1 元之換算儲值金額應為60萬元(計算式:〈5千萬分÷5 萬分×500 元〉+10萬鑽石×1 元=6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案由:交付特定物
裁判日期:202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