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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36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363號原 告 謝世弟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複 代理人 徐棠娜律師

何勇良被 告 楊雅涵訴訟代理人 彭珮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蔡佳璋於民國88年5 月16日結婚,而原告於日前收受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451號民事判決,得知被告在原告與蔡佳璋婚姻存續期間,與蔡佳璋為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親暱,與熱戀中男女無異,逾越結交普通朋友之一般社交行為,有不正常往來,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而被告明知蔡佳璋為有配偶之人,依法負有夫妻忠誠之義務,往來亦不得逾越男女正常交誼分際,卻與蔡佳璋交往如同親密夫妻,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或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於106 年1 月間因鎖骨骨折舊傷引發嚴重肩頸疼痛,故前往蔡佳璋所經營「全成堂傳統推拿」治療,因蔡佳璋僅接受民眾預約,故要求伊提供LINE帳號加入好友,蔡佳璋向伊稱其曾短暫結婚後離婚,有一個女兒等語,嗣於10

7 年間,伊與蔡佳璋見面交付診療之藥布費用時,蔡佳璋改稱目前單身,沒有女兒云云,伊均未懷疑,此後蔡佳璋不斷對伊示好,以LINE傳送曖昧話語,因蔡佳璋始終自稱單身,且聊天時間多為深夜,伊並未懷疑蔡佳璋為單身,直到107年6 、7 月間,伊發現蔡佳璋之整脊治療並無療效,蔡佳璋不具專業醫療知識,且偽稱單身欺騙伊感情,伊得知後數度向蔡佳璋確認兩人關係,確認是否遭蔡佳璋欺騙,且不願與蔡佳璋來往,卻反遭蔡佳璋威脅。伊直到接獲原告起訴狀及所附之戶籍謄本始確知自己遭蔡佳璋矇騙,充其量僅為被害者。伊與蔡佳璋LINE對話中,雖有「你還是去抱老婆睡覺」等語,僅為伊耳聞蔡佳璋可能有其他交往對象,用以試探蔡佳璋,不足以認定伊知悉蔡佳璋為有配偶之人。退步言之,伊配偶即訴外人廖為寬於107 年8 月間即對蔡佳璋提起妨害婚姻及違反藥事法等告訴,原告與蔡佳璋居所相同,則蔡佳璋收受開庭通知、不起訴處分書時,原告即應知悉侵權之事實,縱伊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亦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與蔡佳璋於88年5 月16日結婚,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而被告與蔡佳璋曾以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嗣經被告配偶廖為寬以蔡佳璋侵害配偶權為由提出告訴,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3451號民事判決判處蔡佳璋應賠償廖為寬30萬元等情,業經原告提出戶口名簿、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451號民事判決各1 份為憑(見本院卷第19頁、第21頁至第35頁),且經調取本院108 年訴字第3451號全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6023號全卷核閱無誤,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四、至原告另主張被告與蔡佳璋間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逾越男女正常交誼分際,侵害原告配偶權,則為被告所否認,辯稱不知蔡佳璋為有配偶之人,則本院應審酌者厥為:㈠被告是否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被告辯稱不知蔡佳璋為有配偶之人,有無理由?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 萬元,有無理由?下分述之:

㈠被告是否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參照)。準此,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第三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⒉經查:被告與蔡佳璋之LINE對話稱:蔡佳璋:「身材火辣,

老公會擔心! 」、被告:「但不管怎樣,睡覺超級重要!」、「只要睡飽,皮膚超好!」、蔡佳璋:「我沒看到!」…被告:「只是我對我的治療是有計畫的,現在休假有空去基隆,以後如果忙,我依然要找您的!」、蔡佳璋:「什麼計劃!」、被告:「脊椎保養阿」、「我去年是真的嚇到」、蔡佳璋:「還要保養那裡!」、被告:「您明知故問,我脊椎有側彎,不然你想幫我保養哪裡」、蔡佳璋:「看你想保養那裡!」、被告:「其他地方不需要保養,粉緊的!」、蔡佳璋:「沒有用會僵硬,不是緊!」、被告:「會這樣嗎?保濕度也夠阿」、蔡佳璋:「有機會檢查看看才知道!」…被告:「你可別凍未條,我沒法幫你降溫!」、蔡佳璋:「我自己冰敷」、被告:「你還是去抱老婆睡覺,免得沒用僵硬ㄌ」、蔡佳璋:「你濕了嗎?你要去找你老公嗎?」、被告:「我沒濕,但流汗了,天氣好熱!」…被告:「你的身和心可以給不同人,我不介意!」…被告:「那就請你把心帶回你的家,別想在外面喝奶!」等語(見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451號卷〈下稱3451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則觀諸兩人對話,屢有傾訴愛意之舉,且對話曖昧、煽情,充滿試探含義,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分際,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則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配偶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⒊至被告雖辯稱迄至收受原告起訴狀繕本送達,始得知蔡佳璋

為有配偶之人云云,然觀被告於LINE中對蔡佳璋稱:「你還是去抱老婆睡覺,免得沒用僵硬ㄌ!」、「你去抱老婆睡覺吧!」等語(見3451號卷第17頁),已再再表明被告知悉蔡佳璋具有配偶,其辯稱誤認蔡佳璋為單身云云,已難認可採。且被告更於對話中稱:「你的身跟心可以給不同人,我不介意!」、「那就請你把心帶回你的家,別想在外面喝奶!」等語,倘非知悉蔡佳璋已有配偶,受有家庭約束,當無需為此陳述,是被告辯稱不知蔡佳璋已結婚云云,顯與兩人間對話相悖,而難採信。且被告既辯稱蔡佳璋曾一度表示已離婚,育有一女,卻於嗣後改稱並無子女,就其家庭狀況為迥然不同之陳述,常人顯將起疑並進而追問探查,被告卻辯稱就蔡佳璋自稱單身全未起疑,亦與常理有違,難以採信。被告另辯稱曾聽聞診間病患閒聊時提及:「之前聽說他(蔡佳璋)沒有女朋友,我有介紹親戚給他認識,聽說兩個看了很呷意」,擔心蔡佳璋有交往對象,故以「老婆」等語試探蔡佳璋云云,然「配偶」與「交往對象」既非相同,則被告對話中稱「去抱老婆睡覺」,顯難達成其「試探」之效果,其辯解自不可採。

⒋如前所述,被告明知蔡佳璋為有婦之夫,竟與蔡佳璋為如附

表所示之對話,逾越一般社交禮儀及男女間交往分際,自屬不法侵害原告基於婚姻關係之身分法益及配偶權,且屬情節重大,堪認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

㈡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又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參照)。衡之被告與蔡佳璋為逾越男女分際之交往行為,破壞原告之家庭幸福圓滿,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相當痛苦。再審酌原告自述為高中畢業,過往曾擔任會計工作,現無業,有股票投資數百萬元,被告則自述為商專畢業,擔任行政助理多年,現擔任行銷專員,月薪約5 萬元,暨原告名下並無汽車及土地,被告名下則有汽車及土地各1 筆,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本院限閱卷),暨斟酌附表所示之對話中,多由蔡佳璋主動,被告多僅被動回應之加害情形,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及兩造之身分、職業、社會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原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非有據,不應准許。至被告另辯稱原告請求已逾時效云云,僅空言主張原告與蔡佳璋住所相同,原告顯然早已知悉配偶權遭侵害之事實,然未舉證已實其說,自難採信。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亦有明文。查本件損害賠償之債無確定期限,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金額部分,自得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9 年7 月27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9頁)。而被告迄未給付,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即自109 年8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109 年8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筑附 表:

┌──┬─────────────────────┐│編號│答話人 │├──┼─────────────────────┤│1. │蔡佳璋:傳一張裸照來看一下身材有沒有變! │├──┼─────────────────────┤│2. │蔡佳璋:身材火辣,老公會擔心! │├──┼─────────────────────┤│3. │楊雅涵:但不管怎樣,睡覺超級重要!只要睡飽││ │,皮膚超好! │├──┼─────────────────────┤│4. │蔡佳璋:我沒看到! │├──┼─────────────────────┤│5. │楊雅涵:只是我對我的治療是有計畫的,現在休││ │假有空去基隆,以後如果忙,我仍然要找您的!│├──┼─────────────────────┤│6. │蔡佳璋:什麼計畫! │├──┼─────────────────────┤│7 │楊雅涵:脊椎保養阿,我去年是真的嚇到。 │├──┼─────────────────────┤│8. │蔡佳璋:還要保養那裡! │├──┼─────────────────────┤│9 │楊雅涵:你明知故問,我脊椎有側彎,不然你想││ │幫我保養哪裡? │├──┼─────────────────────┤│10. │蔡佳璋:看妳想保養那裡! │├──┼─────────────────────┤│11. │楊雅涵:其他地方不需要保養,粉緊的! │├──┼─────────────────────┤│12. │蔡佳璋:沒有在用會僵硬,不是緊! │├──┼─────────────────────┤│13. │楊雅涵:會這樣嗎?保濕度也夠丫。 │├──┼─────────────────────┤│14. │蔡佳璋:有機會檢查看看才知道! │├──┼─────────────────────┤│15. │楊雅涵:您可別凍未條,我沒法幫你降溫! │├──┼─────────────────────┤│16. │蔡佳璋:我自己冰敷! │├──┼─────────────────────┤│17. │楊雅涵:你還是去抱老婆睡覺,免得沒用僵硬ㄌ││ │! │├──┼─────────────────────┤│18. │蔡佳璋:你濕了嗎?你要去找你老公嗎? │├──┼─────────────────────┤│19. │楊雅涵:我沒濕,但流汗了,天氣好熱。我尪睏││ │了。 │├──┼─────────────────────┤│20. │蔡佳璋:趕快去找你老公降溫! │├──┼─────────────────────┤│21. │楊雅涵:而且我睡著後是不准人碰我,我很重眠││ │! │├──┼─────────────────────┤│22. │楊雅涵:我也該睡了。 │├──┼─────────────────────┤│23. │楊雅涵:有些私密的事,有機會再跟您說! │├──┼─────────────────────┤│24. │楊雅涵:你去抱老婆睡覺吧! │├──┼─────────────────────┤│25. │蔡佳璋:妳嗎?(熊大與兔兔擁抱親吻貼圖) │├──┼─────────────────────┤│26. │楊雅涵:你的身和心可以給不同人,我不介意!│├──┼─────────────────────┤│27. │楊雅涵:那就請你把心帶回你的家,別想在外面││ │喝奶! │├──┼─────────────────────┤│28. │蔡佳璋:心在妳那邊,回不來了! │├──┼─────────────────────┤│29. │蔡佳璋:心送給你!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