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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3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72號原 告 世紀長虹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杜長青訴訟代理人 鄭秀惠律師被 告 林志慶

段嘉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監視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拆除監視器、第2項係請求被告不得使用門止或其他相類裝置阻止或妨礙防火門閉合,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分別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00,000元【計算式:1,650,000+1,650,000=3,3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蘇 泠

裁判案由:拆除監視器等
裁判日期: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