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7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志慶
段嘉惠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世紀長虹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日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監視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計算式:1,650,000+1,650,000=3,3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