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93號上 訴 人 佳昌大都會第九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异宬被上訴人 張志宏
張雅婷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2393號請求容忍設置管道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