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94號上 訴 人 許采彤被 上訴人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
0 年5 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