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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27號原 告 郭美意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律師複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被 告 日月星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天償訴訟代理人 葉月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17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1年8月26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114年11月25日判決,並業經確定,有該案判決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