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36號原 告 邱士銘被 告 祭祀公業邱廷標法定代理人 邱榮吉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1 月20日當庭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681 元,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3頁),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5 頁至第201 頁),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