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3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信志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鑫新文化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又萱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439號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