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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89號原 告 劉文海被 告 張耿瑋

張耿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500 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各1 份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書
裁判日期: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