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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4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94號原 告 卓薰詁訴訟代理人 鄒易池律師被 告 彭能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如附表所示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而系爭房屋價額則依原告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稅清單所示之房地現值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3,400 元(計算式:657,200 元+426,200 元+426,

200 +395,400 元元+444,600 元+444,600 元+444,600 元+444,600 元=3,683,400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83,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用2,000 元,尚欠35,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附表:

┌──┬───────────────────┐│編號│ 門牌號碼 │├──┼───────────────────┤│ 1 │新北市○○區○○里○○路○○○巷○○號之1 │├──┼───────────────────┤│ 2 │新北市○○區○○里○○路○○○巷○○號之2 │├──┼───────────────────┤│ 3 │新北市○○區○○里○○路○○○巷○○號之3 │├──┼───────────────────┤│ 4 │新北市○○區○○里○○路○○○巷○○號之7 │├──┼───────────────────┤│ 5 │新北市○○區○○里○○路○○○巷○○號之12 │├──┼───────────────────┤│ 6 │新北市○○區○○里○○路○○○巷○○號之13 │├──┼───────────────────┤│ 7 │新北市○○區○○里○○路○○○巷○○號之15 │├──┼───────────────────┤│ 8 │新北市○○區○○里○○路○○○巷○○號之16 │└──┴───────────────────┘

裁判日期: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