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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5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21號原 告 謝允文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被 告 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裁判日期: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