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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5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3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捷必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南訴訟代理人 楊嘉文律師被上訴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信全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538號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1,149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萬元,本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86萬1,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20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9,750元,尚不足4,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