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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5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49號上 訴 人 宋美玲被 上訴人 吳宗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車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裁判案由:交付車位
裁判日期: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