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49號原 告 宋美玲被 告 吳宗德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愷翎裁判案由:交付車位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