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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58號原 告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法定代理人 鐘世凱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被 告 黎慧君

黎昌寰林伯華鄭筱卿

廖美香廖生雄鄭應凱曾陳素珠曾憲生被 告 廖生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頁第二十六行關於「104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40地號」;附表一第二欄第一格關於「104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4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