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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74號原 告 詹勝雄

詹騰凱詹涵宇被 告 權威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勝松

吳寶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擅自冒用渠等姓名,登記為被告公司之董事及股東等情,提起本件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訴訟,查被告公司營業所係設於基隆市○○區○○路○○○ 號,即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 紙、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裁判日期: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