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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國珍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德川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鴻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等
裁判日期: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