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九鼎知識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田維國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田上妍
田上瑜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謝明宜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田上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5,3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