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24號原 告 劉碧玉訴訟代理人 蘇柏瑞律師複 代理人 劉振珷律師
鄭佑祥律師被 告 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訴訟代理人 林慈發律師複 代理人 洪佳茹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整合改制前為臺灣
桃園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訴訟代理人 林慈發律師複 代理人 洪佳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除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 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應補正,該裁定業於109 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