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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64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647號原 告 陳思穎訴訟代理人 呂秋 律師複 代理 人 陳建宇律師被 告 曾怡潔訴訟代理人 洪可馨律師被 告 楊頡曦(原姓名:楊資羽)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徐明瑋律師被 告 林勤凱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乙○○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起,甲○○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丙○○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起,甲○○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乙○○、甲○○以新臺幣柒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丙○○、甲○○以新臺幣柒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甲○○於民國108年4月30日結婚,目前婚姻關係存續中。伊分別於108年5月及108年12月18日發現被告甲○○分別與被告乙○○、丙○○(與被告甲○○下合稱被告,分則以其姓名簡稱)各有如附表一、二所示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之行為,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實已侵害伊之配偶權及身分法益致伊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⒈乙○○與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丙○○與甲○○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甲○○則以:㈠原告、伊及乙○○三人為同學關係,各自婚嫁後,彼此家庭

仍交往熱絡,三方兼具同學及朋友之情誼,孰料,原告生性妒嫉猜疑,婚後長期監視刺探伊使用之蘋果手機通訊內容,除了伊與友人間之LINE對話內容外,原告亦持續蒐集伊與訴外人即伊之母宋莉莉間之聊天內容,原告監控時間至少長達半年,已嚴重侵害伊之隱私權及通信自由。伊使用之蘋果手機至少要有二道密碼辨識,才能開機使用,伊與原告各有自己之手機,婚姻中從無互相使用手機之情形,原告長期之不法蒐證行為,其證據之取得方式不符合比例原則,原證2、3之Line對話內容應無證據能力,自應予排除。原證2、3之LINE對話內容格式整齊,係以存檔方式列印而來,顯非原告於不同時間將伊之手機畫面翻拍而來,若為翻拍,應如原證3-3所示畫面,會有伊之手機邊框及背景,足見原告確係長期以不法手段存檔下載伊之手機通畫內容,原證2、3之Line對話內容無證據能力,自應予排除。

㈡乙○○曾於原證2LINE對話內容表示「我們想的不一樣,那

就算了,當下都沒有、更別說永遠」、「其實我覺得你老婆真的不錯,不要對她太嚴厲,世上除了妳媽以外,沒人這麼愛你了、「結了婚就好好過日子、她把我當朋友了」、「你心裡還是愛她的,不要欺騙自己、莫忘初衷、我要讓你回到現實」、「不能失控、你不要老是干擾我的人生,我不能失控」、「還好我們沒有再一起」、「你試著去體諒她吧,她只是說出實話,你有什麼好氣的」,綜上,益證甲○○與乙○○間無越軌之舉,朋友間互相關懷,抒發情感,其互動方式尚未逾今日開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原告提出原證2之Line對話內容亦不足證明伊與乙○○間有親暱肢體接觸或通姦行為。又伊固然有誇讚丙○○「照相好好看、寶貝早安、無聊想妳啦、聲音有夠好聽,只是想妳,沒那個福氣娶到妳」等語,或許有失莊重謹慎,然而非密集、長時間持續發展不正常友誼,雙方且無進一步逾矩親暱來往,此部分是否構成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尚非無疑。伊於抗告狀中已敘明原告誣指伊有外遇,表示從未有外遇,並以疑問句澄清不會將手機放在桌上任由原告觀看,故原告指摘伊之抗辯乃推諉卸責云云,自有未合。衡量兩造之身分、地位、職業及經濟狀況,細究本件之具體案情暨造成之影響,原告請求伊分別與乙○○及丙○○連帶賠償鉅額之非財產上損害,尚有未洽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乙○○則以:㈠原告為求掌握、蒐集其身分權遭侵害之相關事證,並未經甲

○○同意,以不詳方式入侵甲○○之手機,並趁甲○○不注意的時候,私自擷取及下載原證2之Line對話內容,且為了不讓甲○○發現,甚至竊取甲○○之LINE登錄密碼,登錄甲○○之LINE帳號後恣意存取甲○○與他人之對話內容,存取後再將其刪除。是以基於憲法保護人民之隱私權及秘密通訊自由權,原告應不得無故入侵甲○○之手機或是私自竊取同案甲○○之LIME登錄密碼,縱認原告採證主張之目的在於維護其配偶身分權,亦難認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原告所為已逾越必要程度,核屬非法取得證據,侵害伊基於憲法人性尊嚴之核心價值,及同法第22條揭櫫之其他基本權例如隱私權之保障,並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衡諸原告係以伊與甲○○間有逾越通常男女分際及社交禮節範疇之不正交往行為侵害其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尚難認較上開憲法及刑法規定所保障之隱私權為高,即難允許私人以不法手段入侵手機等電子設備取得對話紀錄作為認定侵權事實之證據,否則無異縱容、鼓勵私人恣意侵害他人私權領域以違法取證。原證2之Line對話內容應無證據能力。

㈡伊與甲○○為高中同學,自畢業至今跟志趣相投之一群友人

維持良好關係並多有聯繫,即使各自婚嫁,平時亦會有交好的幾位高中朋友一起約在乙○○住處聚會吃飯,原告與甲○○婚後,亦常參與乙○○等友人之聚會,並也理解伊與甲○○間係認識許久且關係不錯之友人,因多年之情誼彼此較為熟稔,說話方式亦常不拘小節,或相較一般人之對話方式更為直接,此亦非難以預見。原告自從參與乙○○友人之聚會後,自108年8月起至109年5月間與乙○○更保持經常性之密切聯繫,甚至成為互送禮物及私自約出門見面之友好關係,顯係原告應對於乙○○有一定程度之認識及瞭解,亦不難得知乙○○與其配偶相處融洽且對於甲○○間僅係關係友好之友人關係,此外,原告與乙○○相處之過程中,多次抱怨自己與甲○○間之婚姻問題,不時提及雙方認知觀念差距甚遠,並認為彼此個性不合無法繼續相處及想要離婚之念頭,為了避免甲○○知悉,原告更要求伊不得將抱怨內容告知甲○○,並要求伊刪除伊與原告間之聊天紀錄,而伊除對上述原告之要求均允諾外,對於原告之抱怨亦耐心傾聽並給予安慰及建議,並祝福與希冀原告與林勤飢之婚姻得以幸福長久。由此可知,伊並無任何破壞原告身分法益等權利之故意,且對於甲○○並無何逾矩之心思及想法甚至有任何逾矩之行動,伊主觀上並無侵害原告身分權等權利之故意,應不成立侵權行為。縱認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自原證2之Line對話內容觀之,伊與甲○○間並無過多逾矩之對話,內容多係在回味從前與甲○○之過往或偶而抒發自身之情緒,除對話內容外,雙方更無有任何逾矩之行為或舉止,見面時亦多係與幾位友好之友人或原告在場之情狀,伊之作為並非如原告所述已逾越一般朋友交遊之情事。再斟酌原告與甲○○早因個性及觀念不合感情早已淡薄,原告所受之精神痛苦程度非鉅,故原告請求伊及甲○○連帶賠償100萬元,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丙○○則以:原證3之Line對話內容為非法取得,不具證據能力。就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雖不以通姦行為為限,但仍需其行為情節重大至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始足當之。然因所謂情節重大或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等皆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否侵害配偶權仍須個案判斷。惟如僅有曖昧內容之通訊,尚難認已侵害他人配偶權。學說見解以是否發生性行為作為侵害配偶權之界限,伊與甲○○未曾發生性行為,原證3之Line對話內容亦無法證明上開情事,伊與甲○○間既未違反貞操義務,自難認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事。且細譯原證3之Line對話內容可知,伊與甲○○對話主旨除日常生活、工作之關心問候外,至多僅相約看電影,並未逾越實務見解所稱諸如,單獨偕異性同宿、深夜共處一室、與人裸湯共浴、與異性擁抱接吻等社會一般通念所無法容忍之範圍,伊與甲○○間雖偶有較親暱之對話,然仍屬個人人格自由不受約制之範疇。原證3之Line對話內容僅足證明於該段時間中,甲○○有以通訊聯絡伊之事實,無從證明伊與甲○○間有原告所指過從甚密之不正當男女交往之情,難認伊有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原告請求慰撫金金額亦有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權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而言,至於侵害係何權利,要非所問。而所謂違法以及不當,不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利,即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加損害於他人(最高法院55年臺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身分法益並受法律之保護,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足以破壞夫妻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情節重大,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乃為侵害該配偶之他方基於配偶身分之法益。

⒉查原告主張之上列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告與甲

○○之戶籍謄本、原證2:被告甲○○與乙○○之Line對話截圖(2-1:109年1月28日、2-2:109年2月12日、2-3:109年2月18日、2-4:109年2月24日、2-5:109年2月25日、2-6:109年6月2日、2-7:109年6月13日)、原證3:被告甲○○與丙○○即楊資羽之Line對話截圖(3-1:109年5月4日、3-2:109年5月8日、3-3:109年5月12日、3-4:109年5月25日、3-5:109年5月26日、3-6:109年5月28日、3-7:109年5月29日、3-8:109年6月24日)、甲○○另案抗告狀、乙○○、丙○○之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41-431、537-538、479-481頁),且依上列被告間Line對話截圖,其中甲○○與乙○○間Line對話內容如附表一所示,及甲○○與丙○○間Li ne對話內容如附表二所示(見本院卷第555-571頁)所示,足見乙○○、丙○○均明知甲○○係已經結婚之人(例如:109年2月18日乙○○表示:那你老婆怎辦;109年3月4日丙○○表示:你老婆還要忍耐你多久?),甲○○與乙○○、甲○○與丙○○,均有互相表示愛慕對方之言語,甲○○曾於109年2月18日載乙○○回家,109年5月29日甲○○與丙○○二人私底下單獨約會等,該等行為均顯逾一般吾人社會經驗常情一般已婚男子與女子正常社交之程度,堪認非僅止於通常友人間之互動(即逾越已婚男女分際行為),且已達侵害原告基於配偶身分關係對於婚姻共同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痛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核屬有據。另依甲○○另案抗告狀(見本院卷第538頁),甲○○於109年12月5日具狀聲請抗告,自稱其將手機放在桌上,任由原告查看等語,且依原證2:被告甲○○與乙○○之Line對話截圖,乙○○表示:越想越生氣。你明明都是一直知情的,她可能看了你的手機(不管事猜測還是真的有)。但你卻什麼都不說,我跟她就好像一場鬧劇。…」(見本院卷第319頁),惟甲○○卻未於其後之對話內容否認上開陳述,自難僅憑原證2、3之Line對話截圖,即認原告係非法監視刺探甲○○使用之蘋果手機通訊內容,是甲○○辯稱原告長期之不法蒐證行為,其證據之取得方式不符合比例原則,原證2、3之Line對話內容應無證據能力,自應予排除等語,即乏依據,洵不可採。

㈡原告僅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慰撫金16萬元:

⒈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臺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本院斟酌甲○○與乙○○間Line對話內容如附表一所示,及

甲○○與丙○○間Li ne對話內容如附表二所示(見本院卷第555-571頁)所示,已達侵害原告基於配偶身分關係對於婚姻共同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對於原告所造成之精神上損害程度。原告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滿40歲,其係高職畢業,任職旅行社擔任團控人員,108年度申報所得約為44萬餘元,名下有不動產,財產總額為288萬元,業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取其財產所得資料在卷可憑。另甲○○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滿40歲,其係二專畢業,108年度申報所得約為56萬餘元,名下有不動產,財產總額為643萬元;乙○○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滿40歲,其係高職畢業,現任職於英屬蓋曼群島商然健環球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之客服主任,108年度申報所得約為64萬餘元,名下無財產。丙○○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滿40歲,其係大學畢業,108年度申報所得約為28萬餘元,名下有不動產,財產總額為210萬元,亦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取其財產所得資料在卷可憑等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其他情形,認原告依序請求乙○○與甲○○、丙○○與甲○○連帶給付慰撫金賠償(非財產上損失)各100萬元、60萬元,均尚屬過高,應依序核減為7萬元、15萬元,方屬公允。

六、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㈠乙○○與甲○○連帶給付7萬元,及乙○○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10月30日(見本院卷第441頁)起,甲○○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11月13日(見本院卷第445頁)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丙○○與甲○○應連帶給付15萬元,及丙○○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10月30日(見本院卷第443頁)起,甲○○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11月13日(見本院卷第445頁)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指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無庸命補正,逕為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凱元附表一:

┌───┬─────────┬──────────────┬──────────────┬─────────┐│編號 │ 日期 │通訊內容對象(乙○○) │通訊內容對象(甲○○) │ 出處 │├───┼─────────┼──────────────┼──────────────┼─────────┤│1 │109年1月28日 │ │我好想看熱情的妳長什樣子 │本院卷第59-61頁、 ││ │ │ │ │第71頁、第83頁、第││ │ │ │我沒次再妳家聊天都覺得我們比│93頁、第107頁、第 ││ │ │ │較像夫妻 │121-123頁、第181 ││ │ │早點說愛我不就好了 │ │-185頁、 ││ │ │浪費了我幾年的時光 │ │ ││ │ │曾經給你這么多年的時光 │ │ ││ │ │你也視而不見 │ │ ││ │ │看了真是令我難過 │ │ ││ │ │ │在你家都覺得妳是我老婆 │ ││ │ │很久以前我都想可以在很多人在│ │ ││ │ │地方跟你牽手 │ │ ││ │ │想知道擁抱的感覺 │ │ ││ │ │ │我心裡是有妳的 │ ││ │ │ │我心動了好多次 │ ││ │ │時光倒轉 我們牽手去逛街 │ │ ││ │ │ │勾妳肩膀 │ ││ │ │ │親冷感的妳 │ ││ │ │正大光明走在路上 │ │ ││ │ │ │光明正大的上妳 │ ││ │ │ │妳一定不會冷感 │ ││ │ │ │我愛妳 │ ││ │ │可以認真的說給我聽 │ │ ││ │ │ │可以 │ ││ │ │ │因為我認真的 │ ││ │ │有機會再跟你說 │ │ ││ │ │集滿十次 │ │ ││ │ │ │我會製造機會 │ │├───┼─────────┼──────────────┼──────────────┼─────────┤│2 │109年2月18日 │我今天放風日跟朋友一起吃飯 │ │第221-231頁、第243││ │ │想叫你載我回家 │ │-245頁、第251頁、 ││ │ │ │幾點,我等下回妳 │第263-265頁 ││ │ │那你老婆怎辦 │ │ ││ │ │ │ 她要直接回家 │ ││ │ │那你要怎么跟她說 │ │ ││ │ │你會老實跟她說嗎 │ │ ││ │ │ │然不會 │ ││ │ │ │我想幹嘛就幹嘛 │ ││ │ │ │哪我要過去再叫你 │ ││ │ │ │那你會跟妳老公說嗎 │ ││ │ │以前可以說現在不知道能不能說│ │ ││ │ │ │那就不要說啊 │ ││ │ │ │別擔心,我會去載妳 │ ││ │ │其實 │ │ ││ │ │其實我好想你 │ │ ││ │ │ │我也想妳 │ │├───┼─────────┼──────────────┼──────────────┼─────────┤│3 │109年2月24日 │ │好想抱妳一下 │第267頁 ││ │ │好想跟你牽著手 走一走 │ │ ││ │ │隨便走到哪裡都好 │ │ ││ │ │很簡單 很平凡無奇的事情 │ │ │├───┼─────────┼──────────────┼──────────────┼─────────┤│4 │109年2月25日 │以後你還會像上次來載我回家嗎│ │第287-291頁 ││ │ │? │ │ ││ │ │ │妳喜歡給我載啊 │ ││ │ │她錯失牽制我的機會,以後我愛│ │ ││ │ │怎樣就怎樣 │ │ │├───┼─────────┼──────────────┼──────────────┼─────────┤│5 │109年6月2日 │我以為你沒有很開心 │ │第293-295頁、第299││ │ │ │正要跟妳講話 │頁-301頁、第305 ││ │ │ │妳今天醒來心情還好嗎 │-309頁、 ││ │ │不好 │ │ ││ │ │因為我忘記要跟你牽手散步的事│ │ ││ │ │了 │ │ ││ │ │可惡 │ │ ││ │ │ │妳說不要 │ ││ │ │哪有 │ │ ││ │ │ │當然有 │ ││ │ │走著 罵著都忘了 │ │ ││ │ │ │妳也不讓我擁抱 │ ││ │ │媽的我是否應該要跟她正面宣戰│ │ ││ │ │可惡 │ │ ││ │ │ │昨晚跟我吃飯開心嗎 │ ││ │ │昨天看起來有不高興嗎? │ │ ││ │ │ │回答我 │ ││ │ │ │回答就好 │ ││ │ │開心啊 │ │ ││ │ │ │我想牽妳 │ ││ │ │你昨天根本沒有問我啊… │ │ ││ │ │ │你不能自己牽我嗎 │ ││ │ │我就忘記了 │ │ ││ │ │ │我又不會推開或甩開 │ ││ │ │ │你主動一次會死 │ ││ │ │ │我想看你主動 │ ││ │ │你都會把我們的事都跟你奧迪表│ │ ││ │ │哥說嗎? │ │ ││ │ │ │沒事不會特別提 │ ││ │ │ │但是他知道我們還是很好 │ ││ │ │ │妳想跟他牽手嗎 │ ││ │ │可以跟他喝一杯但是比較想跟你│ │ ││ │ │牽手 │ │ │├───┼─────────┼──────────────┼──────────────┼─────────┤│6 │109年6月13日 │ │我有想念妳ㄟ │第345-349頁、第353││ │ │什么時候?前天昨天還是今天?│ │頁 ││ │ │ │妳都不會說說妳也是之類的嗎 │ ││ │ │想你的時候會想你會不會一樣也│ │ ││ │ │正在想我 │ │ ││ │ │很多想跟你一起去的地方 │ │ ││ │ │ │怎麼這麼甜 │ ││ │ │ │我錯看妳了 │ ││ │ │就說你不知道的事情有很多 │ │ ││ │ │ │這種時候就該抱抱妳 │ ││ │ │保留到下次 │ │ ││ │ │ │期待… │ ││ │ │ │怎么這么可愛 │ ││ │ │ │這么女人 │ ││ │ │ │愛的鼓勵三次 │ ││ │ │ │囗頭嘉獎兩次 │ ││ │ │謝謝 │ │ │├───┼─────────┼──────────────┼──────────────┼─────────┤│7 │109年6月26日 │我好想你… │ │本院卷第347頁 ││ │ │趁我現在還記得趁你還沒刪除掉│ │ ││ │ │我在想你的時候你也會一樣想我│ │ ││ │ │嗎? │ │ ││ │ │ │當然啊 │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通訊內容對象(丙○○) │通訊內容對象(甲○○) │ 出處 │├───┼─────────┼──────────────┼──────────────┼─────────┤│8 │108年12月10日 │我媽剛也說 你幹嘛這麼客氣 │ │ ││ │ │ │如果我是女婿,她會愛死我 │ ││ │ │這是她的恨 │ │ ││ │ │你就是這麼討喜又會做人阿 │ │ ││ │ │還可以陪她打牌 │ │ │├───┼─────────┼──────────────┼──────────────┼─────────┤│9 │108年12月18日 │今天正在講你呢 │ │ ││ │ │跟我媽說你很厲害 │ │ ││ │ │ │哪裡厲害 │ ││ │ │ │妳又沒試過 │ ││ │ │嘴巴很厲害 │ │ ││ │ │ │愛妳 │ ││ │ │ │說了什麼 │ ││ │ │ │哎呀,好想跟妳在一起 │ ││ │ │就說你很努力又換房子 │ │ ││ │ │ │妳比較厲害 │ ││ │ │ │很有頭腦 │ ││ │ │ │又漂亮氣質又好 │ │├───┼─────────┼──────────────┼──────────────┼─────────┤│10 │109年3月4日 │ │好想抱抱妳 │第357-359頁、第369││ │ │你老婆還要忍耐你多久? │ │頁、 ││ │ │ │愛妳阿 │ ││ │ │當然要阿 不然你還能愛誰 │ │ ││ │ │各式曖昧貼圖 │ │ │├───┼─────────┼──────────────┼──────────────┼─────────┤│11 │109年5月4日 │ │寶貝早安 │第371頁 ││ │ │寶貝早安 │ │ ││ │ │都不能約你見面 │ │ ││ │ │太胖了 要減肥 │ │ ││ │ │整個中年發福 │ │ ││ │ │ │不會啦 │ ││ │ │ │不管你變怎樣我都會愛妳 │ ││ │ │真的駒 │ │ │├───┼─────────┼──────────────┼──────────────┼─────────┤│12 │109年5月8日 │ │無聊想妳啦 │第383頁 ││ │ │各式曖昧貼圖 │ │ │├───┼─────────┼──────────────┼──────────────┼─────────┤│13 │109年5月12日 │贈送禮物圖片 │ │第389-393頁 ││ │ │ │盒子可以拆掉 │ ││ │ │ │放裡面那個就好 │ ││ │ │捨不得拆 │ │ ││ │ │粉紅色緞帶很漂亮 │ │ ││ │ │各式曖昧貼圖 │ │ │├───┼─────────┼──────────────┼──────────────┼─────────┤│14 │109年5月28日 │ │今天很閒嗎 │第401-411頁 ││ │ │就想你啊 │ │ ││ │ │ │我也是ㄟ │ ││ │ │ │我想捏妳 │ ││ │ │要捏哪裡?! │ │ ││ │ │ │先捏屁股 │ ││ │ │可以約看電影了啦!!疫情比較和│ │ ││ │ │緩了 │ │ ││ │ │本來想說約你明天下午呵 │ │ ││ │ │ │你明天沒事喔 │ ││ │ │有個小空檔 │ │ ││ │ │ │我想要大空檔 │ ││ │ │ │小空檔你會很多事要處理 │ ││ │ │ │然後就要回去了 │ ││ │ │就是下午兩點到晚上下班前阿這│ │ ││ │ │樣還不夠多唷? │ │ ││ │ │還是你六約初有要來台北的 │ │ ││ │ │就是下午兩點到晚上下班前阿 │ │ ││ │ │這樣還不夠多唷? │ │ ││ │ │ │好像還不錯 │ ││ │ │是喔 那你能有時間嗎? │ │ ││ │ │ │我晚點確定一下 │ ││ │ │沒關係啊排不出來可以下周啊 │ │ ││ │ │明天是剛好有大空檔啦 │ │ ││ │ │ │大空檔很好 │ ││ │ │ │我晚點跟你說 │ ││ │ │曖昧貼圖 │ │ ││ │ │ │愛妳 │ ││ │ │再等你消息喔 │ │ │├───┼─────────┼──────────────┼──────────────┼─────────┤│15 │109年5月29日 │早啊~ │ │第413-417頁、第421││ │ │我開完會大約一點半,可以到達│ │頁、第425-427頁 ││ │ │信義區 │ │ ││ │ │ │我會直接過去 │ ││ │ │ │碰面再說吧 │ ││ │ │沒事沒事。。。你不要急我今天│我到了,妳慢慢來 │ ││ │ │很悠閒 │ │ ││ │ │H&M門口集合嗎? │ │ ││ │ │ │好 │ ││ │ │ │快到了 │ ││ │ │好哦 你到永和了? │ │ ││ │ │ │到啦 │ ││ │ │ │我後來6點多才走的 │ ││ │ │嗯嗯嗯 │ │ ││ │ │是喔 │ │ ││ │ │為什麼 │ │ ││ │ │ │時間還沒到啊 │ ││ │ │ │在車上放空 │ ││ │ │放空?是舒緩一下嗎?怕跟我有│ │ ││ │ │太多纏綿 │ │ ││ │ │ │哈哈哈 │ ││ │ │ │回味一下 │ ││ │ │如何? │ │ ││ │ │ │通體舒暢 │ ││ │ │ │允指回味 │ ││ │ │各式曖昧貼圖 │ │ │├───┼─────────┼──────────────┼──────────────┼─────────┤│16 │109年6月24日 │ │妳是少數我看過最認真工作的女│第429-431頁 ││ │ │ │孩子 │ ││ │ │ │辛苦 │ ││ │ │因為我命苦 │ │ ││ │ │哈哈哈 │ │ ││ │ │你又不養我我只好養活我自己 │ │ ││ │ │ │沒那個福氣娶到妳… │ ││ │ │還好還有那個機會暗著來 │ │ ││ │ │ │愛妳 │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