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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6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62號上 訴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解任董事職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6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解任董事職務
裁判日期: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