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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6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98號原 告 豊璿建設有限公司兼特別代理人 傅耕郁被 告 張鳴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戶籍地在臺南市,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