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98號抗 告 人 豊璿建設有限公司兼特別代理人 傅耕郁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張鳴珊間因109年訴字第3698號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