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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7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72號原 告 莊銘岳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律師被 告 戴煒恩上列當事人間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附民字第

519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散布文字指述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時間,接續以電子郵件、網路傳送訊息、撥打電話,或侵入原告住處大樓樓梯間以在其住處大門上張貼文件等方式,對他人散布不實之原告有施用毒品之訊息,暨公布原告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職業、照片等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原告之個人資料,藉此向原告恫嚇要求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30萬元,而以此等加害名譽之事,使原告心生畏懼,並致原告支付部分款項。然被告復接續前開恐嚇取財、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散布文字指述毀損莊銘岳名譽之事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以如附表9 至24所示之方式恫嚇原告,足以生損害於原告。原告因而受有1 年不能工作薪資損失325 萬元、精神慰撫金70萬元。另被告於10

6 年7 月23日至10月12日間,向原告借款共計206,250 元,亦未返還,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95 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至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6,250 元及遲延利息部分,業經本院於109 年6 月11日裁定駁回,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併此敘明)。

二、被告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到庭陳述略以:伊可以與原告談和解等語。並為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有前述之不法行為,業經本

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訴字第500 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 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等,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454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業據本院調取前開刑事卷宗審閱查核無訛,並有上開刑事一、二審判決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至23、69至8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主張被告有前開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侵權行為,堪信為真實。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

2 項至第6 項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有明文規定。即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可資參照)。是以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3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恐嚇取財、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妨礙名譽、無故侵入住宅等行為,分別不法侵害原告之健康權、個人資料自主權、名譽權及居住安寧權等,被告應負侵權責任之事實,既經認定屬實如前,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訴請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於法有據。是以本件應審酌者,即為原告請求之各項損害賠償金額,是否合理?茲判斷如下:

⒈不能工作損失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侵權事件,致身心狀況不佳而無法工作,受有1 年325 萬元薪資損害云云,固提出離職證明書、106、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收執聯及健康檢查報告書為證(附於限閱卷),惟上開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侵權行為與原告離職行為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又原告亦未能證明於此相同情形下,一般被害人是否均會因此無法工作而受有薪資損害等情。準此,原告空言主張其因本件侵權事件,致身心狀況不佳而無法工作云云,洵無可採。是以原告請求

1 年不能工作損失325 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⒉精神慰撫金部分:

按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參照)。查被告以前揭行為侵害原告之健康權、個人資料自主權、名譽權及居住安寧權之事實,業經認定如前。本院審酌被告前揭侵權行為態樣及程度,堪認原告精神上確受有相當之痛苦。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茲本院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情(見本院卷第65至66頁),暨被告侵害程度、侵害方式及被告所為對原告精神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並參酌兩造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財產調件明細表(因屬個人隱私,僅予參酌,爰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於10萬元之範圍內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允許。

㈣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亦有明文。查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自屬無確定期限者,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金額部分,自得請求自請求之意思表示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業於108 年

9 月20日送達予被告之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附民卷第17頁),被告迄未給付,則原告請求自108 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勝訴部分金額在50萬元以下,應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為免假執行宣告。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已失依附,併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所提證據,均經斟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附表┌──┬─────┬───────────┬────┬────┬────┬───────┬────┐│編號│ 時間 │ 恐嚇內容 │傳達方式│傳達對象│所涉犯行│ 證據 │ 備註 ││ │ │ │ │ │ │ │ │├──┼─────┼───────────┼────┼────┼────┼───────┼────┤│1 │106 年10月│莊銘岳,你不接電話,我│傳送訊息│莊銘岳 │恐嚇取財│106 年10月12日│ ││ │12日上午11│看我今天去你公司接你下│ │ │未遂 │通訊軟體(iMes│ ││ │時16分 │班,不然就到你家樓下等│ │ │ │sage)對話內容│ ││ │ │你,有鄰居開門我就直接│ │ │ │1 份(偵卷第65│ ││ │ │在3 樓門口等囉 │ │ │ │頁) │ │├──┼─────┼───────────┼────┼────┼────┼───────┼────┤│2 │106 年10月│「我和你說,我會毀了所│傳送訊息│莊銘岳 │恐嚇取財│106 年10月25日│ ││ │25日晚上7 │有」、「你應該不知道我│ │ │未遂 │行動電話通訊軟│ ││ │時59分許至│在你家你吸食安非他命我│ │ │ │體對話內容螢幕│ ││ │晚上8 時27│都有拍照。」、「我和你│ │ │ │畫面擷圖29張(│ ││ │分許 │所有的對話我都有保留。│ │ │ │偵卷第79至93頁│ ││ │ │」、「我是需要在50」、│ │ │ │) │ ││ │ │「你明天能先給多少。」│ │ │ │ │ ││ │ │、「你不用去和別人借你│ │ │ │ │ ││ │ │有定存不是」、「這星期│ │ │ │ │ ││ │ │前給我吧」 │ │ │ │ │ │├──┼─────┼───────────┼────┼────┼────┼───────┼────┤│3 │106 年10月│中國信託此員工男同性戀│電子信箱│莊銘岳、│恐嚇取財│106 年10月27日│ ││ │27日晚上6 │0 號住址最後為102 之1 │發送電子│中國信託│未遂、散│電子郵件暨附加│ ││ │時41分許 │號3 樓驗頭髮半年內皆會│郵件 │商業銀行│布文字誹│檔案內容1 份(│ ││ │ │有毒品反應請勿逃避(附│ │人資部門│謗、非公│偵卷第95至103 │ ││ │ │件夾帶載有「此人莊銘岳│ │之電子信│務機關未│頁) │ ││ │ │先生. . . . 吸食二級毒│ │箱 │於蒐集特│ │ ││ │ │品安非他命並提供(強迫│ │ │定目的必│ │ ││ │ │要求)入房客人吸食」等│ │ │要範圍內│ │ ││ │ │文字檔、告訴人照片、任│ │ │利用個人│ │ ││ │ │職處所名片及年籍資料之│ │ │資料 │ │ ││ │ │檔案) │ │ │ │ │ │├──┼─────┼───────────┼────┼────┼────┼───────┼────┤│4 │106 年10月│中國信託此員工男同性戀│電子信箱│莊銘岳、│恐嚇取財│106 年10月30日│ ││ │30日下午6 │0 號住址最後為102 之1 │發送電子│中國信託│未遂、散│電子郵件暨附加│ ││ │時20分許 │號3 樓驗頭髮半年內皆會│郵件 │商業銀行│布文字誹│檔案內容1 份(│ ││ │ │有毒品反應請勿逃避(附│ │人資部門│謗、非公│偵卷第105 至11│ ││ │ │件夾帶載有「此人莊銘岳│ │之電子信│務機關未│3頁 ) │ ││ │ │先生. . . . 吸食二級毒│ │箱 │於蒐集特│ │ ││ │ │品安非他命並提供(強迫│ │ │定目的必│ │ ││ │ │要求)入房客人吸食」等│ │ │要範圍內│ │ ││ │ │文字檔、告訴人照片、任│ │ │利用個人│ │ ││ │ │職處所名片及年籍資料之│ │ │資料 │ │ ││ │ │檔案) │ │ │ │ │ │├──┼─────┼───────────┼────┼────┼────┼───────┼────┤│5 │106 年10月│莊銘岳吸收二級毒品安非│電子信箱│莊銘岳之│恐嚇取財│106 年10月30日│ ││ │30日下午7 │他命半年內驗頭髮會有毒│發送電子│電子信箱│未遂 │電子郵件暨附加│ ││ │時13分許 │品反應且有側拍照片已報│郵件 │ │ │檔案內容1 份(│ ││ │ │案部會讓你再害更多人了│ │ │ │偵卷第115 至12│ ││ │ │(附件夾帶載有「此人莊│ │ │ │5頁 ) │ ││ │ │銘岳先生. . . . 吸食二│ │ │ │ │ ││ │ │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提供(│ │ │ │ │ ││ │ │強迫要求)入房客人吸食│ │ │ │ │ ││ │ │」等文字檔、莊銘岳照片│ │ │ │ │ ││ │ │、任職處所名片及年籍資│ │ │ │ │ ││ │ │料之檔案) │ │ │ │ │ │├──┼─────┼───────────┼────┼────┼────┼───────┼────┤│6 │106 年11月│莊銘岳我請將欠款30萬今│電子信箱│莊銘岳之│恐嚇取財│106 年11月9 日│ ││ │9 日下午1 │日轉入否則我會將你所有│發送電子│電子信箱│未遂 │電子郵件暨附加│ ││ │時43分許 │資料po到中國信託fb所有│郵件 │ │ │檔案內容1 份(│ ││ │ │留言上包含其他銀行的fb│ │ │ │偵卷第127 至13│ ││ │ │及蘋果日報E 周刊其他報│ │ │ │5頁) │ ││ │ │章雜誌的fb請勿逃避法律│ │ │ │ │ ││ │ │刑責(附件夾帶載有如附│ │ │ │ │ ││ │ │表編號7 文字之內容、告│ │ │ │ │ ││ │ │訴人照片之檔案) │ │ │ │ │ │├──┼─────┼───────────┼────┼────┼────┼───────┼────┤│7 │106 年11月│此中國信託員工(告訴人│侵入莊銘│ │恐嚇取財│106 年11月9 日│ ││ │9 日不詳時│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出│岳之住處│ │未遂、侵│告訴人住處門口│ ││ │間 │生年月日,略)欠款未還│外樓梯間│ │入住居、│遭張貼文件之現│ ││ │ │並在永和住屋處內吸食安│後,張貼│ │散布文字│場蒐證照片1 張│ ││ │ │非他命…屋內皆有生日時│載有該文│ │誹謗、非│(偵卷第31頁)│ ││ │ │同事所送的卡比獸娃娃及│字訊息之│ │公務機關│、106 年11月9 │ ││ │ │復活節島神像摩艾。已報│紙張於莊│ │未於蒐集│日張貼文件內容│ ││ │ │案,滿嘴謊言,驗尿及採│銘岳之住│ │特定目的│1 份(偵卷第33│ ││ │ │驗頭髮皆會有毒品反應。│處大門上│ │必要範圍│頁) │ ││ │ │請勿逃避!(下有告訴人│ │ │內利用個│ │ ││ │ │照片、任職處所名片資料│ │ │人資料 │ │ ││ │ │) │ │ │ │ │ │├──┼─────┼───────────┼────┼────┼────┼───────┼────┤│8 │106 年11月│「你領薪水了,今天先轉│傳送訊息│莊銘岳 │恐嚇取財│106 年11月10日│ ││ │10日下午4 │給我」 │ │ │既遂 │通訊軟體(iMes│ ││ │時18分許 │ │ │ │(告訴人│sage)對話內容│ ││ │ │ │ │ │於106 年│1 份(偵卷第67│ ││ │ │ │ │ │11月15日│至71頁,含其中│ ││ │ │ │ │ │15時03分│自動櫃員機之交│ ││ │ │ │ │ │以自動櫃│易明細表、轉帳│ ││ │ │ │ │ │員機匯款│過程之照片) │ ││ │ │ │ │ │3,000 元│ │ ││ │ │ │ │ │至被告使│ │ ││ │ │ │ │ │用之帳戶│ │ ││ │ │ │ │ │) │ │ │├──┼─────┼───────────┼────┼────┼────┼───────┼────┤│9 │106 年11月│「我跟你說三十萬」、「│撥打電話│莊銘岳 │恐嚇取財│106 年11月9 日│ ││ │9 日不詳時│那今天五萬」、「五,五│ │ │未遂 │對話譯文1 份(│ ││ │間 │千好」、「因為我就跟你│ │ │ │偵卷第141 至14│ ││ │ │跟你,你那麼躲的話我就│ │ │ │5 頁)、臺灣新│ ││ │ │把你的祕密都講出去」、│ │ │ │北地方檢察署勘│ ││ │ │「你下禮拜一先轉五萬塊│ │ │ │驗報告1 份(偵│ ││ │ │給我因為那醫藥費我真的│ │ │ │卷第301 至309 │ ││ │ │要,對」 │ │ │ │頁) │ │├──┼─────┼───────────┼────┼────┼────┼───────┼────┤│10 │106 年11月│莊銘岳完成你不要給我謊│電子信箱│莊銘岳之│恐嚇取財│106 年11月12日│ ││ │12日凌晨4 │話連篇星期一請直接匯款│發送電子│電子信箱│未遂 │電子郵件暨附加│ ││ │時35分許;│不然將你資料公布你不要│郵件 │ │ │檔案內容1 份(│ ││ │106 年11月│給我拖打迷糊仗;莊銘岳│ │ │ │偵卷第151 至15│ ││ │12日下午3 │你昨天開口第一句搜索票│ │ │ │9頁)、106 年1│ ││ │時26分許 │我就知道你在說謊。明天│ │ │ │1 月12日電子郵│ ││ │ │星期一你發薪請匯款欠的│ │ │ │件內容1 份(偵│ ││ │ │錢。我答應你不會亂來但│ │ │ │卷第161頁) │ ││ │ │你不要拖延說謊,否則各│ │ │ │ │ ││ │ │大銀行fb及報章雜誌fb皆│ │ │ │ │ ││ │ │會看到你的所有資料包含│ │ │ │ │ ││ │ │有金門人燦坤相關之臉書│ │ │ │ │ │├──┼─────┼───────────┼────┼────┼────┼───────┼────┤│11 │106 年11月│莊銘岳今天星期一你已經│電子信箱│莊銘岳之│恐嚇取財│106 年11月13日│ ││ │13日中午12│領薪水請轉帳所欠款的費│發送電子│電子信箱│未遂 │電子郵件內容1 │ ││ │時42分許;│用。我去詢問過警官已經│郵件 │ │ │份(偵卷第163 │ ││ │106 年11月│在你家搜出裝有安非他命│ │ │ │頁)、106 年11│ ││ │13日晚上9 │的管子並驗出有毒品反應│ │ │ │月13日電子郵件│ ││ │時42分許 │。我已經答應你不亂來,│ │ │ │暨附加檔案內容│ ││ │ │但若你今日在15:00前繼│ │ │ │1 份(偵卷第16│ ││ │ │續不將欠款轉入我會將這│ │ │ │5 至173 頁) │ ││ │ │些事實及你所有資料公布│ │ │ │ │ ││ │ │於你中國信託及所有各大│ │ │ │ │ ││ │ │銀行的fb及蘋果日報E 周│ │ │ │ │ ││ │ │刊,你不要再說謊了;莊│ │ │ │ │ ││ │ │銘岳我已經給過你機會了│ │ │ │ │ ││ │ │,你遲遲欠款不匯款,並│ │ │ │ │ ││ │ │滿口謊言,且有毒品前科│ │ │ │ │ ││ │ │,我會讓所有人知道你做│ │ │ │ │ ││ │ │的所有事(附件夾帶載有│ │ │ │ │ ││ │ │如附表編號12文字之內容│ │ │ │ │ ││ │ │、告訴人照片之檔案) │ │ │ │ │ │├──┼─────┼───────────┼────┼────┼────┼───────┼────┤│12 │106 年11月│各大銀行及報章雜誌請注│侵入莊銘│ │恐嚇取財│106 年11月14日│ ││ │14日不詳時│意此人目前任職於中國信│岳之住處│ │未遂、侵│告訴人住處門口│ ││ │間 │託商業銀行(莊銘岳之姓│外樓梯間│ │入住居、│遭張貼文件之現│ ││ │ │名、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後,張貼│ │散布文字│場蒐證照片1 張│ ││ │ │月日等資料,略)…欠款│載有該文│ │誹謗、非│(偵卷第175 頁│ ││ │ │未還並在永和住屋處內吸│字訊息之│ │公務機關│) │ ││ │ │食安非他命…屋內皆有生│紙張於告│ │未於蒐集│ │ ││ │ │日時同事所送的卡比獸娃│訴人住處│ │特定目的│ │ ││ │ │娃及復活節島神像摩艾。│大門上 │ │必要範圍│ │ ││ │ │已報案,滿嘴謊言,驗尿│ │ │內利用個│ │ ││ │ │及採驗頭髮皆會有毒品反│ │ │人資料 │ │ ││ │ │應。請勿逃避!(下有告│ │ │ │ │ ││ │ │訴人照片、任職處所名片│ │ │ │ │ ││ │ │資料) │ │ │ │ │ │├──┼─────┼───────────┼────┼────┼────┼───────┼────┤│13 │106 年11月│莊銘岳你一直謊話連篇今│電子信箱│莊銘岳之│恐嚇取財│106 年11月14日│ ││ │14日下午1 │日會將你所有資料公布並│發送電子│電子信箱│未遂 │電子郵件內容1 │ ││ │時12分許 │告知你所有家人謝謝 │郵件 │ │ │份(偵卷第177 │ ││ │ │ │ │ │ │頁) │ │├──┼─────┼───────────┼────┼────┼────┼───────┼────┤│14 │106 年11月│此中國信託員工莊銘岳先│電子信箱│莊銘岳、│恐嚇取財│106 年11月14日│ ││ │14日晚上9 │生已有毒品前科並欠款未│發送電子│中國信託│未遂、散│電子郵件暨附加│ ││ │時1 分許 │還(附件夾帶載有如附表│郵件 │商業銀行│布文字誹│檔案內容1 份(│ ││ │ │編號12文字之內容、告訴│ │人資部門│謗、非公│偵卷第179 至18│ ││ │ │人照片之檔案) │ │之電子信│務機關未│3頁 ) │ ││ │ │ │ │箱 │於蒐集特│ │ ││ │ │ │ │ │定目的必│ │ ││ │ │ │ │ │要範圍內│ │ ││ │ │ │ │ │利用個人│ │ ││ │ │ │ │ │資料 │ │ │├──┼─────┼───────────┼────┼────┼────┼───────┼────┤│15 │106 年11月│莊銘岳我會讓你銀行公會│電子信箱│莊銘岳之│恐嚇取財│106 年11月15日│ ││ │15日下午1 │所有部門所有人知道你的│發送電子│電子信箱│未遂 │電子郵件暨附加│ ││ │時30分許 │事毒品前科欠款未還(附│郵件 │ │ │檔案內容1 份(│ ││ │ │件夾帶載有銀行公會幹部│ │ │ │偵卷第185 至18│ ││ │ │資料之檔案) │ │ │ │7頁 ) │ │├──┼─────┼───────────┼────┼────┼────┼───────┼────┤│16 │106 年11月│此中國信託莊銘岳先生確│電子信箱│莊銘岳、│恐嚇取財│106 年11月15日│ ││ │15日晚上7 │實有吸食毒品並欠款未還│發送電子│中國信託│未遂、散│電子郵件暨附加│ ││ │時16分許 │(附件夾帶載有如附表編│郵件 │商業銀行│布文字誹│檔案內容1 份(│ ││ │ │號12文字之內容、告訴人│ │人資部門│謗、非公│偵卷第189 至19│ ││ │ │任職處所名片之檔案) │ │之電子信│務機關未│1頁 ) │ ││ │ │ │ │箱、台北│於蒐集特│ │ ││ │ │ │ │富邦商業│定目的必│ │ ││ │ │ │ │銀行招募│要範圍內│ │ ││ │ │ │ │人員信箱│利用個人│ │ ││ │ │ │ │ │資料 │ │ │├──┼─────┼───────────┼────┼────┼────┼───────┼────┤│17 │106 年11月│「你不是說你禮拜一要轉│撥打電話│莊銘岳 │恐嚇取財│106 年11月15日│ ││ │15日不詳時│錢給我」、「反正我跟你│ │ │未遂 │對話譯文1 份(│ ││ │間 │說,你把錢轉給我後,你│ │ │ │偵卷第147 至15│ ││ │ │生活就是安靜這個樣子」│ │ │ │0 頁) │ ││ │ │、「我就看你怎麼跟公司│ │ │ │ │ ││ │ │回,反正你就把錢轉給我│ │ │ │ │ ││ │ │」 │ │ │ │ │ │├──┼─────┼───────────┼────┼────┼────┼───────┼────┤│18 │106 年11月│莊銘岳吸毒欠款查證後屬│電子信箱│莊銘岳、│恐嚇取財│106 年11月16日│ ││ │16日下午4 │實而這是屬於莊銘岳先生│發送電子│中國信託│未遂、散│電子郵件暨附加│ ││ │時39分許 │自己私下行為不檢點並不│郵件 │商業銀行│布文字誹│檔案內容1 份(│ ││ │ │代表中國信託(附件夾帶│ │人資部門│謗、非公│偵卷第193 至 │ ││ │ │載有如附表編號7 文字之│ │之電子信│務機關未│199 頁) │ ││ │ │內容、告訴人照片之檔案│ │箱、台北│於蒐集特│ │ ││ │ │) │ │富邦商業│定目的必│ │ ││ │ │ │ │銀行招募│要範圍內│ │ ││ │ │ │ │人員信箱│利用個人│ │ ││ │ │ │ │ │資料 │ │ │├──┼─────┼───────────┼────┼────┼────┼───────┼────┤│19 │106 年11月│此人莊銘岳在永和家中確│電子信箱│莊銘岳、│恐嚇取財│106 年11月17日│ ││ │17日下午3 │實有吸食二級安非他命且│發送電子│中國信託│未遂、散│電子郵件暨附加│ ││ │時16分許 │欠款未還以上屬實為莊銘│郵件 │商業銀行│布文字誹│檔案內容1 份(│ ││ │ │岳先生個人行為與中國信│ │人資部門│謗、非公│偵卷第201 至20│ ││ │ │託無關也會在所有同志交│ │之電子信│務機關未│5 頁) │ ││ │ │友軟體上刊登此訊息(附│ │箱 │於蒐集特│ │ ││ │ │件夾帶載有如附表編號12│ │ │定目的必│ │ ││ │ │文字之內容、告訴人名片│ │ │要範圍內│ │ ││ │ │之檔案) │ │ │利用個人│ │ ││ │ │ │ │ │資料 │ │ │├──┼─────┼───────────┼────┼────┼────┼───────┼────┤│20 │106 年11月│莊銘岳我會將你吸食毒品│電子信箱│莊銘岳之│恐嚇取財│106 年11月18日│ ││ │18日凌晨2 │並家中有搜出毒品的事告│發送電子│電子信箱│未遂 │電子郵件內容1 │ ││ │時51分許;│知銀行公會,並欠款未還│郵件 │ │ │份(偵卷第207 │ ││ │106 年11月│。以上屬實而會在將你吸│ │ │ │頁)、106 年11│ ││ │18日凌晨2 │毒之事情平信給你公司所│ │ │ │月18日電子郵件│ ││ │時53分許 │有部門及銀行公會上其他│ │ │ │內容1 份(偵卷│ ││ │ │銀行地址,直到將當初所│ │ │ │第209頁) │ ││ │ │欠的30萬匯入;然後會在│ │ │ │ │ ││ │ │將你所有資料寄到你住處│ │ │ │ │ ││ │ │其他鄰居的信箱包含你照│ │ │ │ │ ││ │ │片之類的 │ │ │ │ │ │├──┼─────┼───────────┼────┼────┼────┼───────┼────┤│21 │106 年11月│莊銘岳自己本身有嗑藥還│電子信箱│莊銘岳之│恐嚇取財│106 年11月19日│ ││ │19日下午3 │不敢承認。還有很多截圖│發送電子│電子信箱│未遂 │電子郵件暨附加│ ││ │時22分許 │及偷錄的影片。 │郵件 │ │ │檔案內容1 份(│ ││ │ │ │ │ │ │偵卷第211頁 )│ │├──┼─────┼───────────┼────┼────┼────┼───────┼────┤│22 │106 年11月│莊銘岳生活不檢點嗑藥欠│電子信箱│莊銘岳之│恐嚇取財│106 年11月21日│ ││ │21日上午10│款。今日將告知銀行公會│發送電子│電子信箱│未遂 │電子郵件暨附加│ ││ │時許 │。 │郵件 │ │ │檔案內容1 份(│ ││ │ │ │ │ │ │偵卷第213 、21│ ││ │ │ │ │ │ │4頁 ) │ │├──┼─────┼───────────┼────┼────┼────┼───────┼────┤│23 │106 年12月│只好先麻煩你15號以前先│傳送訊息│莊銘岳 │恐嚇取財│106 年12月1 日│ ││ │1 日晚上8 │轉5 萬元給我;你講話如│ │ │未遂 │行動電話通訊軟│ ││ │時44分許至│此反覆,好險剛剛我還未│ │ │ │體對話內容螢幕│ ││ │晚上10時30│將你吸毒的影片,對話,│ │ │ │畫面擷圖3 張(│ ││ │分許 │照片刪除。我會將這些資│ │ │ │偵卷第237 至23│ ││ │ │料交給派出所;再來你吸│ │ │ │9 頁) │ ││ │ │食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提│ │ │ │ │ ││ │ │供這是事實。你所做行為│ │ │ │ │ ││ │ │已觸犯刑法,對於你所做│ │ │ │ │ ││ │ │行為我絕對不會包庇。 │ │ │ │ │ │├──┼─────┼───────────┼────┼────┼────┼───────┼────┤│24 │106 年12月│此人莊銘岳任職於中國信│電子信箱│莊銘岳、│恐嚇取財│106 年12月11日│ ││ │11日凌晨1 │託吸毒欠款私人行為不檢│發送電子│中國信託│未遂、散│電子郵件暨附加│ ││ │時13分許 │點並脅迫要求共同使用毒│郵件 │商業銀行│布文字誹│檔案內容1 份(│ ││ │ │品,為私人生活不檢點,│ │人資部門│謗、非公│偵卷第241 、24│ ││ │ │並不代表中國信託銀行(│ │之電子信│務機關未│2頁 ) │ ││ │ │附件夾帶載有如附表編號│ │箱、台新│於蒐集特│ │ ││ │ │12文字之內容、告訴人名│ │國際商業│定目的必│ │ ││ │ │片、照片之檔案) │ │銀行人資│要範圍內│ │ ││ │ │ │ │部門信箱│利用個人│ │ ││ │ │ │ │ │資料 │ │ │└──┴─────┴───────────┴────┴────┴────┴───────┴────┘

裁判日期: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