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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7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43號上 訴 人 統才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日春被 上訴人 蔡當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0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3,82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