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84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晉成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
林宗翰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吳莉淑兼 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趙建國被 告 潘錦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吳莉淑於民國110 年1 月21日提起反訴,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6日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為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下同)1 萬元,及自民國
110 年8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1/10,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三項反訴原告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1 萬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按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60 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標的及其防禦方法「相牽連」,乃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間,或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作為本訴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換言之,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005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告壬○○、乙○○(以下單一被告逕稱其姓名,與癸○○合稱被告)投遞如附表三、四所示內容之信函予文心大街社區之住戶,其中附表四所示信函內容「主委仍以不雅言語揶揄內人」係不實言論,已侵害其名譽,請求壬○○及乙○○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名譽。而反訴原告即乙○○(下稱乙○○)主張其於108 年7 月29日在文心大街社區中庭遭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丁○○(下稱丁○○)以「神經病」、「靠腰(哭枵)」、「兇三小(潲)」、「雞掰(膣屄)」等難堪字眼侮辱,於本訴辯論終結前之110 年1 月21日提起反訴,請求丁○○賠償損害並刊登道歉啟事回復其名譽等語。倘乙○○主張遭丁○○以上開不雅言語侮辱屬實,則如附表四信函所示「主委仍以不雅言語揶揄內人」等語即非不實言論。是乙○○之反訴與乙○○及壬○○於本訴間之攻擊防禦方法具有相牽連關係,亦即丁○○有無侵害乙○○名譽事實之審判資料於本訴與反訴間具有共通性或牽連性可相互援用,基於訴訟經濟、紛爭解決一次性之考量,如合併辯論及裁判,可達訴訟經濟之目的,揆之前揭說明,乙○○提出反訴,自應准許。
乙、實體事項: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雙方皆為文心大街社區之住戶,伊於102 年7 月至108 年9 月間擔任文心大街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文心大街社區管委會)主任委員;癸○○係接任伊職務之現任主任委員;壬○○係文心大街社區管委會現任財務委員;乙○○係壬○○之配偶,並擔任文心大街社區管委會現任安全委員。壬○○於108 年7 月間雖就社區經費減少一事有所意見,惟未事先向伊及文心大街社區管委會查證,便於社區各住戶之信箱內投遞標題為「”住戶權益,請仔細閱讀”『管委會不敢說的秘密!』」之未屬名黑函(下稱A 信函),指摘伊有「管制與監督功能盡失」、「林主委(即原告)……放任有關人員恣意妄為、予取予求,管理費用入不敷出,卻未見『有關人員』說明,只一昧搪塞『還有600 多萬』已無管理績效可言」、「久任一職、人謀不臧」等不實言論,並稱公款為委員會之小金庫,實則係暗示伊「虧空公款」。壬○○及乙○○竟又基於損害伊名譽之故意,再於108 年8 月間在文心大街社區各住戶之信箱內投遞標題為「”管委會所說的黑函”續集不是『歹戲拖棚』」之未署名黑函(下稱B 信函,與A 信函合稱系爭信函),以「主委……向人謊稱我回答找不到」、「主委仍以不雅言語揶揄內人,涉及人身攻擊與公然侮辱」等言論,再次指摘伊「虧空公款」,更稱伊人身攻擊、侮辱乙○○。被告復於109 年8 月7 日藉提案名義,於文心大街社區第24屆區分所有權人第二次會議提案(下稱系爭提案),將如下言論散布於文心大街社區公佈欄上:「【案由】:擔任委員期間對於廠商交付社區公款未入帳事宜」;【說明】:一、…契約期間內僑樂公司贊助中元節新台幣6000元、聖誕節新台幣1 萬元,由公司提撥與社區。由社區自行運用。隨後並提交107 年聖誕贊助款項由林OO收取(時任主委)、…疑有業務侵占之嫌」,由全文內容意旨可知該委員即是指伊,管委會公告之會議紀錄,皆須由管委會委員討論確認後,於會議後公告與社區住戶審閱,是若管委會委員明知公告內容不實,未加查證,仍將不實之會議紀錄公告與住戶審閱,對因此不實事項而受損害之名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皆係文心大街社區管委會現任委員,其明知伊係依前述慣例方式,使用1 萬元款項,並且若該次聚餐費用超出1 萬元時,伊亦自掏腰包負擔,被告竟仍以伊「對於廠商交付社區公款未入帳」,而不將該筆款項實際上亦支出於公用用途同時載明,讓住戶可以衡平公斷之,此種影射伊侵占款項之舉,顯然是故意妨害伊之名譽。壬○○及乙○○未盡詳細查證而共同撰寫、發送內容反於真實之系爭信函;被告公告指摘伊侵吞贊助款之行為,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因此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壬○○、乙○○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壬○○、乙○○應於文心大街社區各大樓電梯外之一樓公布欄(共計11處),文心大街社區中庭之公布欄,文心大街社區會議室外圍的玻璃上,以A2大小紙張,電腦標楷體及WORD56號字體,刊登如附表一所示之黃底黑字道歉啟事,為期三十日。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於文心大街社區各大樓電梯外之一樓公布欄(共計11處),文心大街社區中庭之公布欄,文心大街社區會議室外圍的玻璃上,以A2大小紙張,電腦標楷體及WORD56號字體,刊登如附表二所示黃底黑字道歉啟事,為期三十日。㈤第一、三項請求部分,如為原告勝訴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部分:
㈠、壬○○辯稱:⒈伊於108 年5 月4 日參加文心大街社區第24屆第1 次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時,由總幹事即訴外人丙○○交付「第廿四屆區權會工作報告」回家詳細閱讀後,以報告中所檢附之106 年
6 月至108 年3 月份財報資料,製作『“住戶權益,請仔細閱讀”「管委會不敢說的秘密」』函件,並於同年7 月23日遞送住戶信箱,用以提醒住戶、並代替管委會宣導,要求住戶:「關切社區大小事,以維護大家權益」,相關敘述均有憑有據,不料隔日即24日電梯間即張貼「黑函,社區委員會已委請法律顧問針對此文件,直接對抹黑、造謠、散播人士提起法律訴訟」。
⒉108 年5 月21日社區公告中元節為8 月3 日週六,伊遂向丙
○○詢問管委會何時就中元節活動討論,希望能與會說明,並提出搭棚架應與廠商簽訂日期及當日卡拉OK開始時間之建議,然所有反應事項都沒有得到正式回覆。伊又於108 年7月10日至社區文化南哨向丁○○及丙○○詢問中元節活動事項,三人談話時,丙○○提及「搭棚架廠商由您去找」,伊不予理會。嗣丁○○於108 年7 月29日率領總幹事及棚架廠商進入社區中庭欲搭設棚架,內人乙○○聽聞樓下中庭工程聲響後,下樓表明因為影響生活品質,不同意提早6 日搭設棚架,並與丁○○等人據理力爭,卻反遭多人言語羞辱。伊
108 年7 月29日深夜工作返家後,聽取及觀看小女錄製錄音檔,及於108 年8 月30日由社區公告發現第24屆第2 次委員於108 年8 月11日召開,乃再次整理事證於108 年9 月2 日遞送『“管委會說的「黑函」續集”「不是『歹戲拖棚』,請您關注您的權益」』函件至住戶信箱;信件中亦提出「定期存款及利息進出不符情事」,請求管委會說明。隔日3 日電梯間再度張貼「黑函2 」公告,此番卻要求伊去提告。⒊僑樂公司自98年1 月1 日起至109 年8 月31日為文心大街社
區之物業管理、駐衛保全簽約廠商,第24屆管委會所持有最後一期契約(107 年9 月1 日至109 年8 月31日)內缺少第
3 及第4 頁,經僑樂公司於109 年3 月22日提供該兩頁契約後,發現第4 頁其他協議事項六記載:「契約期間內僑樂公司贊助中元節新台幣6,000 元、聖誕節新台幣10,000元,由公司提撥與社區,由社區自行運用」。109 年5 月20日管委會例會決議持續清查簽約廠商贊助款。僑樂公司於109 年5月27日提供管委會丁○○領取107 年度給付社區「聖誕節」贊助款1 萬元之簽收單。伊於109 年6 月12日在社區會議室向丁○○提及贊助款1 萬元去向,丁○○回稱「買聖誕燈飾」後即未再有任何回應,也不理會管委會任何協商與調解。
109 年7 月8 日社區管委會審查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其中包括伊提案(以為須由區權人簽署才有效,故委請內人乙○○簽名,本人共提八案)之「擔任委員期間對於廠商交付社區公款未入帳事宜,提交議決」,經管委會審查發現社區公帳沒有廠商贊助款入帳且管委會沒有討論如何動支紀錄,遂通過系爭議案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故管委會於
109 年7 月28日通過伊提出之「擔任委員期間對於廠商交付社區公款未入帳事宜,提交議決」之議案,即代表系爭議題已屬管委會所有。
⒋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乙○○則以:伊不擅電腦文書,系爭信函內容均為其配偶壬○○所為。伊於108 年9 月1 日晚間攜子女搭乘紅眼航班出國,於同年9 月4 日回國返回社區後,於電梯內見黑函告示始知悉壬○○投遞B 信函予社區住戶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癸○○則以:伊自102 年迄今均獲選為文心大街社區管委會委員,而丁○○自108 年5 月起擔任文心大街管委會主任委員,惟因數次未依規約召開管委會,部分合約簽訂未經管委會討論議決即私下簽署、在管委會不知情的情況下,以管委會之名,兩度發出公告,指稱「住戶投書建言」為「黑函」有違住戶對於主委服務之期待,本社區管委會於108 年9 月11日第24屆第2 次會議臨時動議提案更換主委,經表決後通過,伊獲補選為主委,丁○○隨即於次日書面公告請辭主委,未辦理交接。且伊接任管委會主委後,副主委、監委、總幹事、部分保全人員於當月份隨同丁○○相繼離(辭)職,社區相關資料電子檔均未交接,僅能自己逐案逐筆重建。本社區管委會於109 年7 月8 日召開7 月份例會討論區權人會議議題,系爭提案內容經討論認為各項因社區管理或對外代表社區所衍生財務收益,應入公帳(B 帳戶),如有支出則另行檢據,基於公款法用精神,同意將系爭提案列為區權人會議議案。再者系爭提案之標題及案由係針對不特定廠商、不特定委員,交付本社區「公款」及「未入帳」等要件,提請全體社區住戶討論議決。系爭提案說明一係陳述合約所載及本社區管委會處理過程,並因均僅發現領取證明,未發現入管委會帳戶或登載於財報或時任財委之訴外人己○○所交付之單據,故以疑問性描述「因疑有業務侵占之嫌」,且之後依本社區區權會決議及管委會109 年11月例會與110 年1月例會決議,已對行為人提起刑事訴訟,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偵辦中;系爭提案說明二係陳述本社區管委會處理前總幹事,收取僑樂公司中元節提供6,000元公款,未入管委會帳戶之處理與調解歷程,上開內容均經管委會審查確認內容真實性後公告住戶週知。況109 年7 月
8 日社區管委會例會討論區權會提案時,原告亦列席於當次會議,並未提出異議,且會議上財委詢問相關款項時,原告僅稱購買聖誕燈飾,卻未說明何以未列入公帳及提出相關之單據,因此委員會才同意將系爭提案列入區權會之議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伊對於社區公共活動向來尊重並支持,多年來對於「中元節」普渡均參予,並祈求闔家平安,對於晚間「聯誼餐會」則敬謝不敏,因居住二樓無法忍受餐會及卡拉OK之強大噪音。且社區每年搭設棚架期間均超過1 週,而搭設棚架改變風場且夏天太陽光反射及輻射熱影響,造成住家陽台及客廳異常悶熱,年年反映,均無法解決。歷年來管委會會貼公告公告中元節活動時間,惟獨從不公告搭棚架時間。108 年5 月21日社區張貼中元節活動公告為8 月3 日星期六。而丁○○於108 年7 月29日率領總幹事及棚架廠商進入社區中庭欲搭設棚架,距離108 年8 月3 日社區中元節普渡活動尚有數日,伊聽聞樓下中庭工程聲響後,下樓表明因為影響生活品質,不同意提早6 日就搭設棚架,並與丁○○據理力爭,卻反遭丁○○、棚架廠商工人言語羞辱。丁○○以蠻橫的態度,使用「神經病」、「靠腰」、「兇三小?」、「雞掰」等難堪字眼侮辱伊,並且大言不慚說「來,來,來去告,我姓林」,毫無悔意,伊遭丁○○如此羞辱,身心均感無比痛苦。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
5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0萬元,及自判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反訴被告應於文心大街社區中庭之公布欄及會議室外圍的玻璃上,以A2大小紙張,電腦標楷體及WORD56號字體,黃底黑字刊登道歉啟事,為期7 日,刊登內容為:「聲明人丁○○:本人於108 年7 月29日在社區中庭以不雅言語攻擊侮辱住戶,造成乙○○小姐名譽受損,特此鄭重道歉。聲明人:丁○○,中華民國110 年○○月○○日」。㈢聲明第一項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則以:伊並無開口罵乙○○「神經病」。又「靠腰(哭枵)」一詞,按教育部台灣閩南語常用語辭典,係比喻飢餓而無理取鬧,原意係指嬰幼兒因肚子飢餓而哭鬧不休之情形,沿用迄今,亦轉化為形容一個人喋喋不休、惹人厭煩,或指一個人言語如同嬰兒哭聲般十分刺耳之意,另亦有為純粹口頭情緒語言之意,用來表示糟糕、不滿、驚訝或遺憾。「靠腰」固非文雅用語,然在吾人日常生活中,已成為一種慣用之語言表達方式,更為市井中人的口頭禪。伊於本件中口出「哭腰」作何解釋,應就行為背景情境、動機暨前後語意等項為整體觀察。乙○○於108 年7 月29日不斷要求伊將棚架拆除,認為搭設棚架會使社區不通風。然而按社區慣例及住戶方便,伊身為主委必須事先聯絡廠家,況中元節將至,廠家勢必有大量社區搭棚需求,伊與棚架廠商均有向乙○○說明,然而乙○○卻咄咄逼人、不願聽伊與廠商的解釋,乙○○在當下情況實屬喋喋不休、惹人厭煩,亦係無端生事、無理取鬧或小題大作。是「你邁靠邀」,應僅與國語「吵什麼吵!」、「閉嘴,不要再吵了!」之意涵相當,雖略屬粗俗不雅,惟係就乙○○之「外在行為」加以負面評價,並非直接對於乙○○之「人格本身」予以羞辱貶抑,難認客觀上已達於足以貶損他人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且亦僅能推認伊斯時或圖為要求乙○○「閉嘴」,無從遽謂伊主觀上有藉此辱罵貶損乙○○之意。又因乙○○不斷刁難棚架之事又不聽解釋,伊因此感到不奈,且在之前爭執過程乙○○以手指對著伊,當時雙方氣氛已經火藥味十足,伊已經在溝通,但是乙○○仍對伊及廠商大小聲,伊才會用臺語對乙○○說「在拍蝦小」,而乙○○亦以「拍蝦小」回罵之。觀察當時行為情狀與一般社會通念,該「拍蝦小」文義上僅是「兇什麼」、「大聲什麼」之意,雖粗俗不雅的說法,惟應無辱罵他人之意,僅係針對乙○○「外在行為」評價為無理取鬧、莫明其妙而已。其次,伊針對乙○○的要求已作妥協,配合乙○○之要求避開,然而乙○○卻仍繼續無理取鬧,命令不准在AB兩棟門口搭棚架,伊僅能無奈回以:「妳麥擱雞拜呀啦,齁林聽挖共(齁你們聽我講)」。伊已經配合乙○○之要求避開,甚至一樓住戶出面緩頰:「有時候他們會遇到大日阿」,可見旁觀第三人均能理解並體諒伊與廠商之理由,未料乙○○又繼續無理取鬧。是伊針對乙○○反覆故意刁難社區的行為,認為乙○○是一個不好相處的人。依據目前台灣社會對於很難相處之人,都以「機車」、「GY」或甚至「機掰」、「雞排」形容,雖然原詞最早是在形容女性生殖器官,但因為軍教片讓社會模仿使用之影響,此種用語已經脫離原來侮辱之原意,比較接近形容很難相處的人的形容詞。語言的定義本會因社會環境、文化流行、用語習慣而改變,而非一昧忠於其原始意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於假執行。
參、兩造不爭執事實:
一、兩造均為文心大街社區之社區住戶,原告於106 年5 月至10
8 年9 月間,擔任文心大街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被告癸○○自108 年9 月11日起至今擔任文心大街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被告乙○○自108 年11月9 日起至今擔任文心大街社區停車場委員,由被告壬○○代理。
三、A 信函及B 信函係被告壬○○分別於108 年7 月及9 月發送至文心大街社區各住戶信箱。
四、被告壬○○及乙○○提出之系爭提案於109 年7 月8 日經文心社區第24屆管理委員會109 年7 月例會討論同意列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議案,由社區物業管理服務人員於109 年
8 月7 日張貼於社區公佈欄上。
五、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與僑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9 月1日簽定管理維護契約,其他協議事項第6 點:於合約期間僑樂公司贊助中元節6,000 元,聖誕節10,000元,由公司提撥予社區,由社區自行運用。原告於擔任主任委員期間均未將上開僑樂公司提撥款項入帳管委會帳戶。
肆、本院之判斷:
一、本訴部分:丁○○主張壬○○及乙○○共同撰寫、發送內容反於真實之系爭信函;被告公告系爭提案內容係不實指控其侵占贊助款,均係侵害其名譽之行為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就本件爭點及本院判斷分述如下:
㈠、系爭信函是否為壬○○及乙○○共同撰寫及發送?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丁○○主張乙○○與壬○○共同撰寫並發送系爭信函等情。壬○○固不否認系爭信函為其所撰寫及發送,然乙○○否認其有參與系爭信函之撰寫及發送。丁○○即應就乙○○有參與及撰寫系爭信函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經查,丁○○主張乙○○有參與系爭信函撰寫之理由,係以
乙○○於108 年7 月29日與其就搭設棚架發生爭執時,已承認其有參與系爭信函之撰寫為其主要論據。而查,丁○○與乙○○於108 年7 月29日在社區中庭因搭設棚架發生爭執時,乙○○女兒於現場錄音或錄影,錄音及錄影光碟經本院當庭勘驗其內容如附表7 及附表8 所示等情,有勘驗筆錄附卷可證(本院卷四第76至78頁)。觀諸附表8 光碟時間01:23至01:46之對話內容,丁○○質問乙○○黑函是否為其撰寫時,乙○○係表示係丁○○自己說是乙○○寫的,其並未承認,並反問若是其書寫,那又怎樣,其做事光明正大,丁○○再質疑若光明正大,應該在信函上具名,乙○○則回應為何要具名等語。顯見乙○○當時並未承認其撰寫系爭信函。再審諸B 信函係108 年9 月2 日才遞送至文心大街住戶信箱,乙○○自不可能於事前108 年7 月29日即承認其有撰寫該信函甚或有該信函之存在。反觀壬○○於投遞A 信函後,於社區中庭、地下停車場與住戶相遇時,即主動詢問是否收到該文件,並說明該信函為其本人製作遞送,及說明內容之依據,又於108 年9 月11日第24屆第2 次管委員會中向所有出席委員及住戶告知其為系爭信函作者等情,業經壬○○具狀陳報在卷並提出委員會會議錄音光碟及逐字稿為證(本院卷一第235 頁、卷三第151 頁、第177 頁)。此外,丁○○就系爭信函係乙○○與壬○○共同撰寫及投遞之事實,並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以實其說,自難認丁○○已盡舉證之責。因此,丁○○主張乙○○有參與系爭信函之撰寫及遞送等情,自屬無據,不足採信。
㈡、系爭信函是否為未經查證之不實言論?是否已侵害丁○○之名譽?是否已構成侵權行為?⒈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
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要旨參照)。是所謂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或使第三人知悉其事,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再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 條第3 項「真實不罰」及第311 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509 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509 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惟基於法秩序之統一性,妨害或侵害名譽之不法性在刑法及民法上原則上應作相同之判斷,詳言之,侵害名譽之侵權行為與刑法妨害名譽罪之成立要件雖有不同,惟其違法性有無之認定,則不應有所差異,始足貫徹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性,並維護法秩序之整體性。再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意見表達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意見表達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93 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至於損及他人名譽之言論,倘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不能阻卻違法;所謂私德,係指私人德性,亦即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所謂公共利益,係指與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實,則係指將之呈現在公眾下,有助於公共利益增進之事實。
⒉經查,A 信函文中提及「公款不是『公用』(不是委員會的
小金庫),公款必須要『法用』」、「管制與監督功能盡失」、「放任有關人員恣意妄為、予取予求,管理費用入不敷出,卻未見『有關人員』說明,只一昧搪塞『還有600 多萬』已無管理績效可言」等語,固有影射時任管委會主委之丁○○未能發揮管理監督社區管理費用支出功能,甚或有人謀不臧之情形。惟觀諸A 信函全文內容,上開言論係基於廠商回饋社區款項未納入社區管委會帳戶管控、總幹事零用金超額支出、社區經費日益減少及管理費用入不敷出等攸關社區住戶公共利益之前提事實所為之評論。揆諸前揭說明,A 信函內容有無侵害丁○○名譽,本院應審酌A 信函評論所依據事實內容之真偽。次查,僑樂公司自107 年9 月1 日起於契約期間,每年贊助文心大街社區中元節6,000 元、聖誕節1萬元,丁○○於擔任主任委員期間,均未將僑樂公司依約提撥予文心大街社區之款項交付社區管委會帳戶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僑樂公司既係基於承攬社區管理維護契約,而同意回饋贊助社區中元節6,000 元,聖誕節10,000元,上開款項即應屬於全體住戶同享之利益,縱使管理委員會有權處分該款項,領取該款項時亦應交付並登載於社區管委會帳戶內,受全體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之監督。因此,壬○○基於上開事實於A 信函中指摘公款不應是委員會的小金庫,並非無的放矢。又查,丁○○任職期間A 帳戶(即管理費收入帳戶)每月編列1 萬5,000 元作為總幹事可運用之零用金支出等情,有丁○○提出報告表附卷可證(本院卷二第225 頁),而丁○○擔任文心大街社區主委期間即106 年5 月至108 年
9 月,各月之實際零用金支出金額如附表六所示等情,有文心大街社區財務報告表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09 至134 頁、第139 至147 頁)。亦即丁○○於擔任文心社區管委會主委28個月期間,有17個月零用金之實際支出金額大於編列金額。再查,任丁○○於106 年6 月接任第23屆管委會主委時,社區管理費收入之帳戶餘額(即國泰世華銀行活存帳戶結餘金額)為300 萬3,577 元,迄108 年5 月份社區管理費收入餘額為158 萬8,629 元等情,有文心大街財務報表在卷可考(卷二第113 頁、第141 頁)。亦即上開期間管理費收入總計透支金額為141 萬4,948 元(3,003,577 -1,588,629=1,414,948 ),亦即每月收取之管理費已不足支付社區費用支出。至於文心大街社區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108 年5 月合計金額雖仍有676 萬4,451 元,與丁○○接任主任委員時之金額相去不遠,惟此乃聯安保全公司於上開期間所給付社區賠償款存入社區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而增加131 萬8,574 元(即國泰銀行C 帳戶,3,135,286 -1,816,712 =1,318,57
4 ,詳卷二第113 頁、第141 頁)所致。壬○○以丁○○擔任主任委員期間,每月向社區住戶收取之管理費收入不足以支付社區費用,動用社區前所累積之管理費收入結餘高達14
1 餘萬元,及經由總幹事經手之零用金每月實際支出金額亦有17個月高於每月所編列1 萬5,000 元之事實,評論丁○○擔任主任委員未能有效管制監督社區費用之支出,放任有關人員恣意妄為、予取予求,又未能提出開源節流之有效作為,只以社區存款尚有600 多萬元塘塞,與社區財務報表所呈現事實相符。A 信函最後則提醒全體住戶才是文心大街的主人,「管理公司」是被委任,住戶有權要求管理公司提供必要之服務如契約書,並呼籲社區住戶積極參與才能避免相關職務因「久任一職、人謀不臧」,此乃就事實及常情所為之陳述,並非指謫特定人。基上,A 信函之評論內容雖有減損丁○○名譽之情形,然該評論涉及丁○○擔任社區主任委員期間之作為,關乎系爭社區全體住戶之利益,乃可受公評事項,而評論內容屬主觀價值判斷且未逾越事實範圍,自難認
A 信函內容有涉及不法侵害丁○○名譽之情事。⒊第查,丁○○主張B 信函中「主委……向人謊稱我回答找不
到」、「主委仍以不雅言語揶揄內人,涉及人身攻擊與公然侮辱」為不實內容之言論。而查,壬○○於B 信函係說明其於7 月10日向丁○○及丙○○詢問有關中元節活動事項時,總幹事丙○○雖稱搭棚架廠商由其尋找,然其並未同意,且其事後亦會同訴外人即本棟委員李威陞再向丙○○確認當時其並未同意丙○○所稱代為尋找搭棚架廠商等情,壬○○並提出李威陞所出具有關丙○○回覆壬○○於108 年7 月10日並未應允要尋找搭設棚架之陳述書為證(本院卷三第469 頁)。是壬○○基於其並未同意代為尋找搭棚架廠商,自不可能向丁○○回復「找不到」,因而說明丁○○所稱其「找不到」是不實內容。足認壬○○於B 信函中就上開事項之說明,主觀上並無故意貶損丁○○名譽之意圖。又查,丁○○與乙○○於108 年7 月29日因搭設中元節活動之棚架而於社區中庭發生爭執,當日爭執對話內容如附表七、附表八譯文所示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證(本院卷四第72至79頁)。而觀諸譯文內容,丁○○確有向乙○○口出「你邁靠邀」、「你麥勾雞拜呀啦」等語,而證人即文心大街社區3 樓住戶戊○○亦到庭證稱:我有聽到丁○○罵乙○○「神經病」及「機掰」等語(本院卷三第591 頁)。足證B 信函記載「主委仍以不雅言語揶揄內人,涉及人身攻擊與公然侮辱」,並非不實言論。因此,丁○○主張B 信函之上開內容為未經查證之不實言論,且已侵害其名譽等節,應屬無依據,不足採信。
㈡、系爭提案是否為未經查證之不實言論?被告是否共同侵害丁○○之名譽?⒈經查,丁○○於擔任文心大街社區主任委員期間,未將僑樂
公司之贊助款收入及支出等相關收據,列入社區帳冊,並製作財務報告公告社區住戶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次查,被告因檢視文心大街社區107 至109 年財務報表及相關單據,發現丁○○受領僑樂公司1 萬元贊助款之簽收領據,惟未有相關款項之支出明細及收據,懷疑丁○○有業務侵占,故於
109 年7 月8 日提出系爭提案,尚難謂對於系爭議案之提出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再審諸僑樂公司贊助社區之款項已明確記載於丁○○擔任主委期間雙方所簽定之契約中,然管委會所持有之契約書內卻獨漏有關於記載上開贊助社區款項內容之頁數,被告因而起疑丁○○有業務侵占,亦符合常情。另丁○○亦不否認其於領取僑樂公司贊助款後即逕行支付管委會委員餐宴費用,並未將該款項交付社區管委會列入帳冊管理。姑且不論丁○○所稱款項之用途是否屬實,而此種未將社區公款入帳,再檢附單據核銷請款之便宜行事作法,實質上已使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無從監督甚或知悉該款項支出用途,而有損及區分所有權人對於社區公款使用之監督權。被告以上開事實為基礎於區權人會議中提案討論丁○○擔任委員期間對於廠商交付社區公款未入帳事宜,並未逾越已查證事實範圍。再查,系爭提案說明事項有關社區接任管理委員因發現僅有領取僑樂公司贊助款之憑據,而無款項入帳紀錄,疑有業務侵占之嫌,即檢附佐證資料,逕送調解處調解。調解程序僅丙○○到場,調解人依據檢附資料認契約已有明文,收到款項即應入公帳,再依據實際支付情形檢附單據請領。丙○○同意賠償已領取之中元節補助款6,000 元及親筆道歉函等情,亦有調解相關資料附卷可證(本院卷一第265 至
280 頁)。基上,系爭提案內容涉及廠商回饋社區住戶之款項,攸關全體住戶權利,應屬可受公評事項,且經適當查證後提出於管委會討論,並經委員討論後同意列為區權人會會議議案,始於公佈欄上公告周知。則不論壬○○及乙○○於管委會提出系爭議案,或被告於管委會中討論系爭議案,均非不法侵害丁○○名譽之行為。至於決議將系爭提案列入區權會議案及張貼於公佈欄則係全體管理委員之決議,並非被告所能決定。因此,丁○○主張被告以公告系爭提案內容侵害其名譽權名譽權乙節,並無所據,不足採信。
⒉至於丁○○雖主張被告明知其係依慣例將僑樂公司贊助款1
萬元支付管委會尾牙宴,且其於該次聚餐費用超出1 萬元時亦自掏腰包負擔,被告未同時載明該筆款項實際上支出於公用用途,讓住戶可以衡平公斷之,此種影射其侵占款項之舉,顯然是故意妨害其名譽等情。然查,證人即前任財委己○○於本院固證稱:僑樂公司贊助款1 萬元沒有存到管委會帳戶,我聽總幹事丙○○說是拿給主委處理,1 萬元是作為保全人員、清潔人員及歷屆委員聚餐,我記得106 年及107 年有去海霸王參加尾牙聚餐,當時擔任主委的是丁○○及辛○○等語(本院卷三第15至16頁)。然癸○○抗辯其自102 年迄今均為社區委員,從未收到通知或邀請參加尾牙等情,與證人己○○上開證詞有所不符。再者,己○○證稱其於108年2 月15日參加餐宴時,陳瑞瑛委員也有到場(本院卷三第20頁)。惟陳瑞瑛具狀表示其並無於108 年2 月15日參加尾牙宴等情,有陳述書附卷可證(本院卷三第29頁)。是證人己○○之上開證詞是否具有真實性,即非無疑。又觀諸丁○○提出108 年2 月15日尾牙宴客名單,該次宴會席開四桌共計40人,然有高達半數以上並非文心大街管委會會委員,現任管理委員會委員及監委僅有7 名(不包括眷屬),其中更有與文心大街社區事務全然無關之新北市議員在座等情,有宴客名冊在卷可證(本院卷三第45頁)。丁○○邀宴之宴客名冊,該費用之支出顯與文心大街社區全體住戶之公共利益無關,純為其私人友誼之聚餐。因此,丁○○領取僑樂公司贊助款之支用情形,難認符合僑樂公司回饋文心大街住戶之宗旨。因此,丁○○主張其係遵循慣例將僑樂公司之贊助款款用於支付管委會尾牙款之公用用途等情,並無依據。因此,系爭提案內容未同時記載上情,自無失之平衡之情。再者,僑樂公司契約中已明確記載中元節6,000 元、聖誕節1 萬元均係提撥予社區,而非提撥予社區管委會甚或主任委員,自屬社區公款,收入及支出均應列入社區帳戶,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監督,不容歷屆主委間就廠商贊助之款項私相授受。是縱使丁○○確係依循慣例將僑樂公司贊助款作為飲宴費用,亦無從執此主張系爭提案內容係不法妨害其名譽。
二、反訴部分:乙○○主張丁○○於108 年7 月29日於社區中庭對其口出「你邁靠邀」、「神經病」、「拍蝦小」、「妳哪ㄝ這雞拜」等語,均係侵害其名譽之言論等情,則為丁○○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就本件爭點及本院判斷分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九十年台上字第64
6 號判例參照)。
㈡、經查,丁○○於108 年7 月29日於社區中庭與乙○○發生爭執時之對話內容如附表七、附表八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證。觀諸附表七00:00 ,丁○○以台語向乙○○口出「你邁靠邀」;附表八01:16 ,丁○○以台語向乙○○口出「你麥勾雞拜呀啦」,丁○○亦不否認於上開時地口出上開話語,自堪認為真實。又「靠邀」指臺語之「哭餓」(kau-ia
u ),為一粗俗之罵人語,以人因飢餓而吵鬧之比喻,來罵對方無理取鬧;「雞拜」則意旨女性外生殖器官,亦為粗俗辱罵他人之用語。審諸雙方如附表七及附表之對話內容,丁○○顯然對於乙○○不同意提早於社區搭設棚架覺得不耐煩,且認為乙○○係無理取鬧而接續以「靠邀」、「雞拜」之詞辱罵乙○○無理取鬧。足認丁○○對乙○○口出前開詞句,係譏諷乙○○胡鬧妄為之舉,故該等語詞應屬輕蔑、嘲諷使人難堪為目的之言語,並足以對原告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名譽貶損其評價之程度,丁○○於公眾得出入之社區中庭口出上開言語,自屬侵害乙○○之名譽。次查,證人戊○○到庭證稱:我有聽到丁○○罵乙○○「神經病」及「機掰」等語(本院卷三第591 頁)。審酌證人戊○○與丁○○並無怨隙,與乙○○並無利害關係,衡情應無甘冒偽證罪責而為偏頗陳述,其證述內容自堪採信。而神經病,係意指對方舉止不合常理、認知有謬誤,而有貶抑對方社會評價之意涵,丁○○於公眾得出入之社區中庭口出上開侮辱性詞語,貶抑上訴人之人格,損害乙○○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對於乙○○之名譽權,應有不法侵害,是乙○○依前揭規定,請求丁○○賠償非財產損害,自屬有據。
㈢、至於丁○○辯稱其口出「你邁靠邀」、「你麥勾雞拜呀啦」等言詞,主觀上並無辱罵貶損乙○○之意等語。然觀諸乙○○就丁○○以不雅言語「你邁靠邀」、「你麥勾雞拜呀啦」辱罵而對丁○○提出抗議時,丁○○反應均係表示「告我,告我,我等你告、你去告我」。足徵丁○○亦知悉上開言詞內容係粗俗辱罵他人之用語,自難認丁○○主觀上並無辱罵貶損乙○○之意。至於證人即事發時在場準備搭架工人庚○○、甲○○均認為「靠邀」、「雞拜」並非罵人之話語(本院卷四第10頁、71頁)。惟審諸證人甲○○亦證稱:我認為靠邀、雞拜不是罵人的話,是因為我們師傅在工作都這樣講,有時候更粗等語(本院卷四第72頁);證人戊○○於本院證稱:丁○○罵乙○○「神經病」、「雞拜」很難聽等語(本院卷三第591 頁)。是證人甲○○亦認為「雞拜」是粗俗言語,惟因其工作環境聽聞該言詞頻率較高,已習以為常。然如證人戊○○之一般社會大眾對於「雞拜」即認為具有輕蔑及羞辱之意涵而使人難堪之攻擊性負面表達。是無從僅以證人甲○○及庚○○基於工作環境之認知即認丁○○於上開時地口出「靠邀」、「雞拜」等言詞並無貶抑乙○○之意思。
㈣、乙○○另主張丁○○於上開時地亦以「拍蝦小」等言詞侵害其名譽等情。惟查,丁○○於上開時地向乙○○口出「拍蝦小」之言詞(附表七01:06),固為丁○○所不爭執,並有本院勘驗筆錄可證。惟觀諸如附表七所示該詞語前後對話內容:「00:58乙○○:我沒有說停辦喔,是你自己講的喔」、「00:59林晉誠:阿這一句是你講的阿,不是我講的阿」、「01:00乙○○:再來一點,沒有人一天連十天」、「01:06林晉誠:不用拍,你在拍蝦小」、「01:06乙○○:拍蝦小」。兩造因爭執是否停辦中元普渡事宜,丁○○以「拍蝦小」指摘乙○○,乙○○亦以拍蝦小回應丁○○。顯見丁○○抗辯當時兩造所稱「拍蝦小」之意思為「兇什麼」等情,應屬可採。因此,乙○○主張丁○○口出「拍蝦小」之言詞係不法侵害其名譽等情,即屬無據,不足採信。
㈢、次按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參照)。丁○○對乙○○口出「你邁靠邀」、「你麥勾雞拜呀啦」、「神經病」之言詞,致貶抑乙○○名譽及減損社會評價,而屬不法侵害乙○○名譽權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本院審酌丁○○案發當時係非假日下午,社區住戶大多外出上班,在場聽聞之人應屬少數,對於乙○○名譽侵害程度尚屬輕微。復參酌乙○○為高職畢業,目前為家管;丁○○為台北城市科技大學畢業,現擔任新北市保險代理職業工會秘書長等情,業經兩造陳述在卷(本院卷二第340 頁、卷三第37頁);雙方108 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狀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於限閱卷內可參。本院審酌上情及丁○○所為侵權行為態樣與乙○○所受名譽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乙○○請求丁○○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10萬元,核屬過高,應以1 萬元為相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礙難准許。
㈣、第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然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關於回復名譽之方法及範圍自應斟酌妨害名譽之行為態樣及名譽受損害之程度而為適當之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再者,回復名譽之處分,在本質上既為損害賠償方法之一種,則其是否為適當之回復方法,自應就侵權行為之態樣為斟酌,以符合加害行為與侵害結果間之等價衡平性。本院審酌丁○○辱罵乙○○之地點社區1 樓中庭,雖屬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然審酌案發當時為非假日下午,社區住戶應屬不多,且由乙○○所提出之錄影光碟及證人陳世銘與戊○○證述,事發當時僅有總幹事及非屬文心大街住戶之6 名棚架工人在場,見聞此事之文心大街住戶應屬極為少數,且該侵害事件係瞬間發生後即告消失,並未持續存在,乙○○請求將道歉啟事張貼於社區中庭公佈欄及會議室外圍玻璃上7 日,反而足以使本來不知乙○○被侮辱之社區住戶知悉此事,此對回復乙○○名譽並無助益,並非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本院審酌前開判命丁○○賠償,即已足以回復乙○○名譽所受損害,乙○○再主張丁○○應在社區中庭公佈欄及會議室外圍玻璃上張貼道歉啟事,並無必要,不應准許。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乙○○請求丁○○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 萬元,係以金錢為支付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而乙○○請求丁○○自本判決宣判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有利於丁○○,應予准許。
伍、結論:
一、本訴部分:原告就被告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之事實,並未盡舉證責任,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
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壬○○、乙○○連帶給付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刊登如附表一所示道歉啟事;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刊登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二、反訴部分:反訴原告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規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1 萬元,及自110 年8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反訴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至反訴原告就敗訴部分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該部分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另反訴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陸、本件事實、證據已經足夠明確,雙方所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的證據,經過本院斟酌後,認為都不足以影響到本判決的結果,因此就不再逐項列出,併此說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反訴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附表一┌──────────────────────────────┐│ 道歉啟事 ││聲明人壬○○、乙○○,於108 年7 、8 月間,於本社區各住戶之信││箱,投遞標題名稱為【住戶權盈,請仔細閱讀”「管委會不敢說的秘││密!」】、『”管委會說的「黑函」”續集不是『歹戲拖棚』’請關││注您的權盈』】2 封未署名黑函,因黑函上刊載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林││晉成先生管制與監督功能盡失;於擔任主委期間,放任有關人員恣意││妄為、予取予求;久任一職、人謀不臧;對住戶說謊;以不雅言語揶││揄住戶,涉及人身攻擊與公然侮辱住戶等不實資訊,造成丁○○先生││名譽受損,特此鄭重道歉。 ││聲明人:壬○○ 乙○○ ││109年 月 日 │└──────────────────────────────┘附表二┌──────────────────────────────┐│ 道歉啟事 ││聲明人壬○○、乙○○、癸○○,於109 年8 月7 日於文心大街社區││第24屆區分所有權人第二次會議討論提案單內,因刊載有關區分所有││權人丁○○先生於擔任委員期間,對於廠商交付社區公款未入帳,疑││有業務侵占之嫌之不實資訊,因此造成丁○○先生名譽受損,特此鄭││重道歉。 ││聲明人:壬○○ 乙○○ 癸○○ ││109年 月 日 │└──────────────────────────────┘附表三┌──────────────────────────────┐│ “住戶權益,請仔細閱讀”「管委會不敢說的秘密!」 ││各位住戶: ││ 「文心大街」自民86年交屋入住迄今已逾廿二餘,一直以來都以││「居住安寧、環境舒適」著稱。社區成立委員會委任管理公司,執行││社區管理工作,此期間也曾遭遇管理公司總幹事「掏空」管理費,幸││時任主委李先生(C 棟)發覺,並採取法律行動,才有後續法院判「││聯安保全」賠償事宜【賠償實際金額,請至管委會查明法院公文以玆││查察】: 但是,如果管委會委員能夠積極查核帳目、每位住戶都能「││多管」一點事,也許就能「防患于未然」。(註1) ││ 日前召開本社區「第廿四屆區分所有權大會」,大家是否閱讀 ││了杜總幹事所提供的工作報告,是否了解本社區與「僑樂公司」(委││任保全公司)於107.09.01重新簽約將原保全維護(包括保全業務、 ││清潔共340,000 元/ 月,拆開成為僑樂公司-保全業務300,000 元、 ││台潔公司- 清潔74,000元,合計為374,000 元,應請委員會提供會議││審查紀錄,共有幾家管理公司投標、如何審定?其他許多事項,請各││位住戶花點時間查察各項經費運用是否合宜。 ││ 各位住戶是否明暸社區可運用經費呢?日前各電梯間張貼108.07││月份(截至108.06.30日資料)管理費用,您閱讀了嗎? ││ 您知道管理費剩多少錢嗎?當您詢問總幹事得到答案是『還有六││百多萬』,聽起來似乎很多,但是您知道在106.07.31 日之前社區經││費已經有近690 萬元,然而,過了2 年公布資料僅剩659 萬餘元(其││中還包含「聯安公司」賠款增加125 萬餘元、代收中元節餐費14萬餘││元),社區經費不增反減;社區帳戶儲存於國泰銀行共分有1.定存、││2. C帳戶、3. B帳戶、4.活存,下面就帳戶分別說明: ││一、「聯安公司」賠款:由工作報告了解106.07.01 資料共計1.定存││ -160萬元、2. C帳戶-1,877,121元(賠款第57期);迄今定存不││ 會增加(107.10.15 到期,上次利息呢?),而C 帳戶依賠款程││ 序按月存入加計利息至108.04.01 第78期,共計3,136,049 元。││ 另外還曾以管理費(活存)頒發游前主委及總幹事各3 萬元獎金││ ,您知悉嗎? ││ 請謹記「聯安公司」賠款:⒈定存-160 萬元、⒉C 帳戶-3,13││ 6,049元(賠款第78期),合計4,736,049元。 ││二、活存:由工作報告了解106.07.01 資料當時金額為300 萬餘元(││ 3,003,577 元),迄今108.07.01 資料僅剩151 萬餘元(1,511,││ 121元) 減少149 萬餘元( 1,492,456元),意即平均每月所收 ││ 管理費自106.07月份起額外支出逾6 萬元,您知道嗎? ││三、B 帳戶:款項來源多元,包含電信公司租金、有線電視回饋、景││ 順消防公司承租車位等項目,支出部分於工作報告中僅能看出每││ 年中元節普渡支出由這個帳戶項下支用。許多人詢問此帳戶,總││ 幹事均稱「不是管理費」迴避監督,試問:廠商回饋難道不是本││ 社區公款嗎?公款不需要監督嗎?公款不是「公用」(不是委員││ 會的小金庫),公款必須要「法用」。 ││近期將召開委員會,敬請各位住戶均能至會議室聆聽、並關切社區大││小事,以維護大家權益。 ││ 談談「中元節普渡」:由工作報告中可看出去年中元節普渡共花││費:供品-20,000 元、卡拉OK- 8,000元、 棚架-39,000 元、辦桌 ││27,5000 元(包含收費49桌9 人-124,750元)。今年5 月份公告普渡││事宜即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搭棚架應與廠家簽訂日期,8/3 日使用於8/2 日搭設、餐後8/4 ││ 日即拆除,因為棚架搭設破壞風場、鐵片於白天受熱輻射造成B ││ 棟二樓前陽台悶熱。然而總幹事回復「需與廠家研商」,殊不知││ 『顧客權益』在哪?另外計費方式如何呢? ││二、卡拉OK時間:去年普渡祭拜後旋即開始,並誆稱依照委員會通過││ ,今年迄今所有流程均無呈報審查,也只回答「回報主委」,為││ 了居住安寧,要求於餐會前1730才能開始(留點時間讓不想聽噪││ 音的人可以離開吧!),難道這麼困難嗎?您知道哪些人在喝酒││ 歡唱嗎?全體住戶中佔了幾戶? ││三、去年辦桌支應275,000 元(包含收費49桌9 人-124,750元),今││ 年只會多不會少,所支出款項由B 帳戶支出,試問公款支用超過││ 十萬元都不需委員會討論嗎?另外「普渡公告」明示僅住戶補助││ 250 元,每年都有數桌用於公關(哪些人不用繳費享用),誰同││ 意了? ││一、棚架如影響住戶權益,須考量後續處置。 ││二、卡拉OK時間:去年因有人一時興起故於普渡後開始,今年1800時││ 開始。詢問了一個多月卻在短短三分鐘就解決,先前均虛偽應付││ ,不願處理面對。 ││ 另外,由工作報告中可看出每月均編列「總幹事零用金-15,000 ││元」,2年下來應為36萬元,但實際支用卻近43萬元,管制與監督功 ││能盡失。 ││ 今年「第廿四屆區分所有權大會」時林主委口口聲聲「社區老舊││,將來多項公共設施更換需要經費」,但是自106 年7 月迄今卻未見││「開源節流」等有效作為,反而放任有關人員恣意妄為、予取予求,││管理費用入不敷出,卻未見「有關人員」說明 ,只一昧塘塞『還有 ││六百多萬』,已無管理績效可言。 ││ 擔任各棟委員屬無給職(然第四台業者有提供給委員們「免費收││視」福利),社區各項經費把關、環境維護需要委員用心督促。因此││,當有需要召開會議時應踴躍出席,如有其他要務,應委託(填具委││託書)同棟住戶出席,各位住戶必須作為委員們的後盾,方可讓社區││永續經營。 ││ 各位住戶,您、我是「文心大街」的主人,「管理公司」是被委││任,大家有權要求他們提供必要之服務(如契約書),如何避免相關││職務「久任一職、人謀不臧」需要大家的熱情監督,不要讓你我的權││利睡著了。 ││註1:依照新北市府「公寓大廈管理科」說明,住戶為區分所有權人,││管委會(委任管理公司)有義務並不得拒絕說明各項帳目明細。 ││近期將召開委員會,敬請各位住戶均能至會議室聆聽、並關切社區大││小事,以維護大家權益。 │└──────────────────────────────┘附表四┌──────────────────────────────┐│ “管委會說的「黑函」”續集 ││ 不是『歹戲拖棚』,請關注您的權益 ││各位住戶: ││一、上份文件後續演變與說明 ││ 七月中本人依照杜總幹事提供「第廿四屆區分所有權會工作報告││」及7/10日與林主委、總幹事談話內容,擬具一份本社區相關事務文││件,供住戶參考,並提醒住戶注意自身權益,翌日各梯間即張貼「管││委會認定黑函,將提告」之文件,大家可知,管委會自5 月份開會後││迄今連一次會議都沒召開,許多委員心急如焚希望能儘速開會,釐清││真相,為大家權益把關。(8/30日已公告預計9/11日召開委員會) ││ 再者,7/10日我等三人談話總幹事稱「搭棚架廠商由您去找」,││本人未予應允,大家想一想,誰領這份薪水、誰該作這一件事呢?但││是,主委、總幹事二人向人謊稱我回答「找不到」,7/30日偕同本棟││委員李先生找總幹事談棚架事宜時,質疑總幹事上述事項,確認並已││錄音存檔備用。 ││ 社區於7/29日上午開始搭設「中元普渡」所需棚架,內人下樓提││出異議,遭受主委、總幹事及施工廠家冷嘲熱諷,小女自2 樓開始錄││影蒐證後總幹事及施工人員隨即噤聲,主委仍以不雅言語揶揄內人,││涉及人身攻擊與公然侮辱,對比之前稱「影響住戶權益他會考量」大││相逕庭,然我們不以興訟為目的,先「保留法律追訴權」,敬告渠等││謹言慎行,並俟後續再作處理。 ││ 近日相信各位住戶有看到鄰近的社區、宮廟都在辦理「中元普渡││」事宜,有哪一處搭棚架有像本社區如此多日而影響生活?且社區自││搭了棚架後每晚均需開啟組裝之燈泡,因為影響住戶行走安全,如此││比較,相信大家都能明暸。 ││二、新疑問要查明 ││ 本人於8/12日前往查閱本社區定存款項發現諸多疑問:本社區於││104年 1 月底共有定存310 萬,區分150 萬、160 萬元兩筆。其中15││0 萬元於104.10.15日到期利息20,400元轉入活存帳戶、本金續定存 ││一年,復於105.10.1 7 日到期利息19,102元、連同本金轉入活存; ││另一筆160 萬元係104.1.15日存入三年期,應該在107.1 月份到期,││卻在106.6.12日以存單遺失先轉入活存帳戶後,再轉入該帳戶定存計││息以每半年為一期,但是卻發現:⒈中途解約利息何在?2.解約本金││存入僅1,590,630 元(不是160 萬),卻又提了160 萬存入,入出帳││明顯不符、備註未說明原因。 ││ 事隔一周,8/20日再度詢問上述利息事宜,總幹事稱「1.管委會││說不能再給我看公告帳。2.要知道利息收入情況,自行問管委會要不││要發文請銀行提供,一份200 元。」,我隨即以手機錄音並說「告訴││我誰不准我看公告帳」,渠隨即將公告帳拿出並撂下「有問題自己問││管委會」就離開。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委會不得拒絕區分所││有權人查閱相關帳目,大家可以檢視他們處理事情的態度、方式是對││的嗎? ││ 文末,仍然要提醒大家,靠一個人的力量是不足的,不要讓有心││人以為住戶是「一盤散沙」而為所欲為,敬請大家站出來關注、要求││真相,主動詢問以維自身權益;冀望9/11日開會時,所有住戶均能參││與,為社區永續發展努力。 ││9/11日召開委員會,敬請各位住戶均能至會議室聆聽、並關切社區大││小事,以維護大家權益。 │└──────────────────────────────┘附表五┌──────────────────────────────┐│文心大街社區24屆區分有權人會議第二次會議討論提案 ││ ││提案四:公共議案- 擔任委員期間對於廠商交付杜區公款未入帳事宜││【提案人】:乙○○ ││【案由】:擔任委員期間對於廠商交付社區公款未入帳事宜,提交議││ 決。 ││【說明】: ││一、日前3 月份與僑樂公司協商時,發現社區所持有物業管理服務契││ 約竟短缺第3 、4 頁(頁數由第2 頁跳至第5 頁),所幸程經理││ 慨然提供該公司版本,始發現契約內容記載「契約期間內僑樂公││ 司贊助中元節新台幣六仟元、聖誕節新台幣壹萬元,由公司提撥││ 與社區,由社區自行運用。」,隨後並提交107 年聖誕節贊助款││ 項由林00收取(時任主委)、108 年中元節贊助款由杜00 (時任││ 總幹事)領取等憑據予以委員會查照,因疑有業務侵占之嫌,始││ 有管委會會5 月份決議事項。 ││二、杜某部分業於民109.06.18 日,檢附佐證資料後,逕送調解會協││ 處;並於民109.07.10 日假林口區調解委員會完成調解。調解過││ 程中杜某稱「款項由游前主委任內爭取,新台幣10,000元用於辦││ 理管理委員尾牙宴,延續林前主委都有辦理;新台幣6,000 元則││ 用於中元節工作人員午宴、茶水及餐會飲枓等,可以查閱社區帳││ 目中是否有飲料部分,收款後均開立領據;僑樂公司經中華及團││ 併購後延續之前作法。」。 ││公設調解人依據所檢附資料稱「社區在契約上已有明文,就應該入公││ 帳,假若有買飲料或什麼就應該開收據給他們,這樣才合理」,││ 最後杜某同意依調解條件「賠償6000元及親筆道歉函乙份」。 ││ (詳細文字稿如附件) ││三、綜合上述事項,就住戶林員收取款項未交付管委會部分,請住戶││ 議決: ││【擬議】: ││ 同意:同意管委會依職權(討論議決)追討。 ││ 不同意:不予追究。 │└──────────────────────────────┘┌──────────────────────────────┐│文心大街社區24屆區分有權人會議第二次會議討論提案 ││附件:民109.07.10 日林口區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摘錄如下(錄音備││ 查): ││公設調解人稱「請先說明一下」 ││申請人(管委會)稱「對造人為本社區前總幹事於去年九月卅日離職││ ,離職後發現本社區與僑樂保全公司訂定服務契約中載明:契約期││ 間內僑樂公司贊助中元節新台幣六仟元、聖誕節新台幣壹萬元,由││ 公司提撥與社區,由社區自行運用。僑樂保全公司善意提供去年 ││ 108 年中元節六千元由丙○○先生領走之領據,但是在社區所有帳││ 戶中均未入帳;原先調解第二項為杜某同樣於去年中元節活動利用││ 總幹是零用金採購一款向機充電器600 元單據,於財產移交時並未││ 移交,很高興的是僑樂保全公司發現這件事情以後,針對這600 元││ 於前天(7/8 日)補給我們,因為派駐人員的疏失,而這針對6000││ 元,律師告之僅能對當事人提出求償,所已提出這次的調解」。 ││對造人杜某稱「此一萬元款項於游前主委任內向僑樂保全公司爭取,││ 用於辦理管理委員尾牙宴,錢撥下來後簽領具,由游主委辦尾牙,││ 後面林前主委接任,領據一萬元去訂餐廳請委員吃尾牙,這兩位主││ 委都是社區代表人,都有辦理且有人證,中元新台幣六仟元則用於││ 中元節雜項,工作人員午宴、茶水及餐會飲料等,可以查閱社區帳││ 目中是否有飲料部分,收款後均開立領據;僑樂公司經中華及團併││ 購後延續之前作法」。(不是聖誕節燈飾布置費用) ││公設調解人稱「本次調解不處理新台幣壹萬元部分,係就新台幣六仟││ 元部分討論,請問文心大街公帳是否有飲料部分」 ││對造人杜某稱「沒有,可以問一下社區包括他們是否有喝過飲料。」││申請人稱「申請調解時檢附所有財報,當杜某連工作人員便當都會拿││ 出來結報,飲料不拿出來,試問到底有多少私帳」 ││對造人稱「這筆錢是贊助款,他並不受…」 ││申請人稱「請看契約,它是給社區而不是給個人。」 ││對照人稱「他這是後面僑樂公司延續這個事情,而我是延續從之前這││ 樣開始辦理...」 ││申請人稱「那代表私帳做很多又」 ││公設調解人稱「這樣說起來,依照合約內容是:契約期間內僑樂公司││ 贊助中元節新台幣六仟元、聖誕節新台幣壹萬元,由公司提撥與社││ 區,由社區自行運用。」 ││申請人稱「而且社區委員會中均無提報,跟調解人報告一件事,留在││ 本社區契約正本竟短缺第3 、4 頁(頁數由第2 頁跳至第5 頁),││ 所幸僑樂公司慨然提供該公司版本及領據」。 ││公設調解人稱「當然,依這種角度社區在契約上已有明文,就應該入││ 公帳,假若有買飲料或什麼就應該開收據給他們,這樣才合理」。││申請人稱「所有公帳都沒有,我方都有舉證了」。 ││公設調解人稱「至於說你有沒有買飲料或哪些,是不是能夠提供一些││ ,買得夠不夠,是直接陪6000元還是怎樣」 ││申請人稱「我們調解條件早已註明止要求賠償六千元即針對此事道歉││信函一份,絕對不是獅子大開口」 ││對照人稱「好 ,OK」。 │└──────────────────────────────┘附表六┌─────┬────────┐│月份 │總幹事零用金支出│├─────┼────────┤│106 年5 月│ 12,041元 │├─────┼────────┤│106 年6 月│ 26,065元 │├─────┼────────┤│106 年7 月│ 30,133元 │├─────┼────────┤│106 年8 月│ 16,394元 │├─────┼────────┤│106 年9 月│ 34,623元 │├─────┼────────┤│106 年10月│ 17,525元 │├─────┼────────┤│106 年11月│ 空 白 │├─────┼────────┤│106 年12月│ 18,122元 │├─────┼────────┤│107 年1 月│ 15,187元 │├─────┼────────┤│107 年2 月│ 11,846元 │├─────┼────────┤│107 年3 月│ 14,880元 │├─────┼────────┤│107 年4 月│ 17,897元 │├─────┼────────┤│107 年5 月│ 空 白 │├─────┼────────┤│107 年6 月│ 12,504元 │├─────┼────────┤│107 年7 月│ 27,092元 │├─────┼────────┤│107 年8 月│ 20,735元 │├─────┼────────┤│107 年9 月│ 17,703元 │├─────┼────────┤│107 年10月│ 15,270元 │├─────┼────────┤│107 年11月│ 18,641元 │├─────┼────────┤│107 年12月│ 18,208元 │├─────┼────────┤│108 年1 月│ 20,964元 │├─────┼────────┤│108 年2 月│ 10,885元 │├─────┼────────┤│108 年3 月│ 15,335元 │├─────┼────────┤│108 年4 月│ 12,738元 │├─────┼────────┤│108 年5 月│ 14,793元 │├─────┼────────┤│108 年6 月│ 21,214元 │├─────┼────────┤│108 年7 月│ 12,305元 │├─────┼────────┤│108 年8 月│ 7,906元 │└─────┴────────┘附表七:(反訴原證七譯文)
00:00 丁○○:你邁靠邀
00:03 乙○○:…你罵我神經病,我跟你講,這句話你先講的喔
00:05 丁○○:告我,告我,我等你告
00:08 乙○○:我沒告你,我不像你這樣
00:09 丁○○:告我,給你告,我姓林
00:14 丁○○:很愛大聲,你很愛大聲,你全部給我叫出來,講
停辦,我今天就因為你一句話停辦
00:19 乙○○:我沒說停辦喔
00:22 丁○○:你沒講就不要再講了
00:23 乙○○:那我問你
00:25 丁○○:哎呀,你怎麼摸我的身體,性騷擾喔
00:27 乙○○:性騷擾,呸,我還性騷擾
00:29 丁○○:唉唷,你不要再摸拉,不要摸拉
00:32 乙○○:先生,你有沒有開會紀錄
00:38 某先生:主委在這邊,你問我們
00:42 乙○○:我跟你講拉,你們套在一起拉
00:49 丁○○:反正你們都叫一叫下來,一句話,如果不要就停
辦,這樣就好了
00:58 乙○○:我沒有說停辦喔,是你自己講的喔
00:59 丁○○:阿這一句是你講的阿,不是我講的阿
01:00 乙○○:人家才一天哪裡有十天
01:06 丁○○:不用拍,你在拍蝦小
01:06 乙○○:拍蝦小
01:09 丁○○:我跟你講喔
01:10 乙○○:你罵我神經病的喔
01:13 丁○○:你這樣講怎麼講得過去
01:17 乙○○:我問妳我沒有繳過管理費?你問過我77號2樓嗎?
01:24 丁○○:什麼意思你知道嗎?
01:24 乙○○:什麼意思?
01:24 丁○○:因為你的門口叫中央南路,不是文化南路,所以
拜拜
01:31 乙○○:笑死人了,叫什麼中央南路嗎?
01:34 丁○○:你們拜拜是往這邊祖拜的,如果今天他們願意
01:40 乙○○:不是阿,為什麼你知道我不知道
01:43 丁○○:我跟你講拉,你講那麼大聲,我也不要跟你講那
麼多了拉,你把人叫下來
01:51 乙○○:現在大家都在上班不在家,你也要趁人家在家
02:00 丁○○:我也是因為你,要停辦就叫他們出來講,要停辦
不是一句話就停辦
02:10 乙○○:我跟你講,之前你們在開會,你沒叫大家下來開
會
02:18 丁○○:每次開會,公告上面都有寫耶
02:20 乙○○:我跟你講,我問你,你們在開會的時候,你們有
沒有提到這個,蛤?
02:26 乙○○:你們每次委員關起門來自己說了就算數
02:35 丁○○:那你們覺得不應該,你們為什麼去年不來講咧
02:37 乙○○:我告訴你,因為我們就是希望你們自己有點良心
發現,可是我對鐵棚架,去年我也告訴他(杜光榮)說請他拆,他不拆,他說他要打電話給他(棚架廠商),結果他也沒打,結果一放就10天,我問你,我沒繳管理費嗎?
02:50 丁○○:那一天,我也有跟妳老公講過了
02:58 乙○○:狗屁,我先生已經跟他(丙○○)講,他說他會跟
你講,他拖了老半天,他不講,胡扯
03:03 丁○○:有拉,他那天有遇到我,沒有胡扯拉
03:07 乙○○:有沒有講,叫他自己講了多少次
03:08 丁○○:好來,叫妳老公下來,叫他下來
03:12 乙○○:不好意思,我老剛在上班,沒關係,晚上在講,
現在架子不要動,晚上才來
03:19 丁○○:反正你要停辦,一句話就停辦阿
03:20 乙○○:我沒有說要停辦,我只要你不要給我放10天而已
,我什麼時候跟你說停辦
03:30 乙○○:我只要你不要給我放10天
03:32 乙○○:樓上2樓以上的人都在上班,我隔壁的77號隔壁的
也在上班,你問他
03:37 丁○○:我跟你講來,那個老闆來你問他,為什麼沒有辦
法在禮拜五用,禮拜六會完,禮拜天拆,他為什麼沒有辦法,這個動作
03:46 乙○○:我跟你講這些都是你們串通好了,不要再講,這
個棚架我以前也問過
03:52 丁○○:我,賀,師傅你來你來來,來說給他聽
03:57 乙○○:我跟你講,我不要聽你講,這我跟你講,一個、
一個收錢,一個付錢的,這我太了解,你不要再講,你不用跟我講,我不要再聽,明天再來,什麼人明天來對質
04:11 丁○○:一定要講,一定要每一個都下來講啦,哪什麼嫌
您家太熱了,你要是大家都太熱,才來說,才一天而已,來大家一起講,來來你過來一下我問你,我問你
04:27 丁○○:這位太太說,禮拜六是普渡對不對,為什麼沒辦
法禮拜五來,禮拜六做完,禮拜天來拆,為什麼沒辦法連續這個動作,這樣講給他聽
04:37 乙○○:不要再講,你們都串通好的,不用說不用說
04:38 丁○○:我跟他不熟,他打給我,來告訴他
04:42 乙○○:以前..
04:44 棚架廠商:沒辦法做,做不出來
04:46 乙○○:我跟你說,搭不出來,我跟你說,中元普渡生意
很好,大家都沒空
04:50 棚架廠商:我知道生意很好,做不出來啦
04:53 乙○○:好,那你有需要這麼多天,你一放放10天,我家
是倉庫嗎?文心大街是倉庫嗎?
04:58 棚架廠商:每家都這樣,都提早做,不然我帶你去看好不
好
05:01 乙○○:我跟你講,提早搭有可能,沒人搭這趟啦
05:10 乙○○:對,我講的對阿,沒有人在中元普渡正常的時候
,七早,3、4月的時候就滿了
05:17 棚架廠商:我帶你去土城那裡,那裡放到月底啦,那禮拜
搭的放到月底啦
05:23 乙○○:沒那回事,我問你
05:27 棚架廠商:到這月底
05:31 棚架廠商:一樣社區啦
05:31 乙○○:颱風來了怎麼辦
05:32 棚架廠商:颱風來了,我會去把它拆掉
05:34 乙○○:那是你喊拆掉,我家熱的要死怎麼辦
05:37 棚架廠商:不會悶啦
05:39 乙○○:不會悶,聽你再講,不會,晚上大家來
05:42 棚架廠商:我拿電風扇給你吹
05:43 乙○○:恩免,電風是吹誰
05:46 棚架廠商:出來外面吹阿
05:47 乙○○:我為什麼要在外面,我在外面餵蚊子,不要跟我
講,以為女人好欺負
05:54 棚架廠商:我何時當作你是女人,你好像男生咧
05:57 乙○○:我男生又怎樣,起碼我不會做(語意不清)
05:59 丁○○:邁生氣啦06:01 乙○○:我不是這種事情生氣,
先生,我跟你講,每年你們唱卡拉OK欺負住戶
06:07 丁○○:不是啦
06:08 乙○○:我跟你講,我沒有繳管理費嗎?我沒有繳管理費
嗎?
06:13 丁○○:(語意不清)
06:17 乙○○:你叫他拆回去,沒有那回事
06:19 丁○○:(語意不清)
06:24乙○○:不是,你辦完那天,吃完以後,8月4號、8月5號拆
回去
06:28 丙○○:那天你老公有來,你跟他講,他有在現場
06:32 乙○○:胡扯,你給我拆回去
06:33 丁○○:他那天有在現場阿,唉唷
06:35 乙○○:胡扯、你胡扯、你胡扯,你沒有講啊
06:40 丙○○:你知不知道我們的對話
06:41 乙○○:我是所有權人ㄟ,我是住戶ㄟ
06:43 丙○○:你是住戶,我是總幹事
06:44 乙○○:那你的薪水是你付還是我付
06:46 丙○○:是誰付,你付給我的嗎?
06:47 乙○○:對啊
06:48 丙○○:蛤?
06:48 乙○○:對啊,對啊
06:50 丙○○:來我辦公室啊,什麼時候付給我薪水
06:53 乙○○:我沒有繳管理費嗎?
06:54 丙○○:管理費是給管委會的
06:57 乙○○:這是我家還是你家,這是我家還是你家
07:00 丙○○:誰家,我們是被公司派來的
07:04 乙○○:告訴我,跟你們講,你們說什麼要把總幹事換掉
,要經過你們主委的核許,那請問一下,許可,那請問一下出了事,你要負責嗎?
07:14 丁○○:好啦
07:20 丁○○:管委會向我開會,對不對...(語意不清
07:24 乙○○:我跟你講
07:26 丁○○:我基督教的,我也沒拜拜的,那是我也做這任主
委而已
07:31 乙○○:先生,你做幾委,大家都心知肚明,我跟你講,
你沒有必要放個10天,沒有那回事的
07:40 丁○○:現在廠家都是這樣子的啊,他們也沒法度啊
07:45 乙○○:不是,你們愛怎麼,你們憑什麼,我跟你講,這
個3、4月就已經開始了,開始在煮做了
07:52 丁○○:沒有沒有,本來這東西
07:52 乙○○:那我再問你,以前的人,以前的歷屆管理委員會
,為什麼就可以不用馬上放那麼多天,為什麼就只有你們幹主委這幾年可以放10天
08:01 丁○○:沒有沒有,以前就存在這個東西了
08:04 乙○○:胡扯,以前聯安在的時候很快、很快
08:08 丁○○:是嗎?以前誰在做的時候很快
08:10 乙○○:聯安那些人都很快
08:11 丁○○:聯安沒有做這個東西啦
08:14 乙○○:胡扯,聯安有做
08:15 丁○○:聯安有辦桌嗎?
08:18 丁○○:沒有啊
08:18 乙○○:沒有辦桌,我跟你講,他沒有辦桌,他有中元普
渡,百分之兩百有,我住在這裡20幾年
08:26 丁○○:聯安沒有啦
08:26 乙○○:有,百分之
08:28 丙○○:聯安在的時候只有挪用公款,我都知道
08:32 乙○○:他有辦真的,但是他沒有辦桌,我可以確定,我
跟你講,從這邊在繳預售屋的時候我就在這裡
08:42 丁○○:是喔
08:42 乙○○:是喔,再來一點這個棚架附表八:(反訴原證八譯文)
00:00 棚架廠商:沒法度啦,我絕對沒法度
00:05 乙○○:現在就給我拆,現在住戶都在上班,你們都趁住
戶...動手腳
00:11 棚架廠商:不是啦,你叫別人啦,給你負責,啊我們就沒
法度,我跟你說沒法度
00:17 乙○○:沒有那回事啦
00:25 乙○○:卡拉OK每次都是你們那幾戶
00:28 丙○○:反應就反應啊
00:28 (丁○○、丙○○、棚架廠商討論)
00:35 乙○○:對不對,他說叫20戶出來
00:37 (丁○○、丙○○、棚架廠商討論)
00:46 乙○○:沒要拜,你搭到C棟去啊,搭到你們那邊
00:49 (丁○○、丙○○、棚架廠商討論)
00:59 丁○○:他這排靠那,這排就一樣用,我的肝那這排用內
,都來我那邊用起來,那邊我的不要裡他,安餒ㄟ賽袂
01:11 乙○○:沒,你去搭你們C棟
01:14 丁○○:賀,你別再講了,別再講我來處理
01:16 乙○○:免,你不要給我搭這裡
01:16 丁○○:妳麥勾雞拜呀啦
01:19 乙○○:ㄟ,講話客氣一點喔,不要髒話放嘴巴裡喔
01:22 丁○○:一樣,你去告我,去告我,去告我
01:23 乙○○:我沒有像你們一樣吃飽閒著沒事幹,如果你想告
我,我還告你誣告咧
01:29 丁○○:唉唷,那代表黑函那是你寫的啊,要不然怎麼誣
告
01:31 乙○○:我沒有說喔,是你們在講的,那又怎樣,是我寫
又怎樣,我寫的又怎樣,我做事光明正大
01:38 丁○○:來我跟你講(找棚架廠商)
01:43 丙○○:光明正大要具名啦
01:46 乙○○:具名,我幹嘛具名啊,我跟你講啦,人不要心虛
啦
01:50 丙○○:不要(表示不想溝通)
01:53 丁○○:啊這樣子可以了嗎吼,那牌都不要給他動,那牌
都不要裡他,這排跟那排,靠那邊
02:02 一樓住戶:阿拆就好了
02:04 乙○○:不是,他不拆,他現在就要搭,禮拜六才要普渡
,借問一下
02:10 一樓住戶:有時候他們會遇到大日啊
02:13 乙○○:不是,現在才月初,沒人放到一個禮拜,你放一
天一天的錢
02:19 乙○○:我意思( 語意不清)
02:31棚架廠商:叫他不要進來,不要進來
02:56 丁○○:搭這邊,搭這邊跟那邊全部那邊
02:59 棚架廠商:那這邊咧
03:02 丙○○:看你啊
03:05 丁○○:那就這樣子,這樣就好啦
03:10 乙○○:下次找20幾戶出來03:13 (丁○○與丙○○討論
)( 語意不清)
03:32 丁○○:來來,如果你現在我這個動作你都OK了對不對,
我如果這一次,下一次的開會時間,你就務必要來出現,說明年不辦或怎樣
03:34 乙○○:我不要,你們上次委員會什麼時候開的
03:37 丁○○:要等這一次的完畢8 月3 號才知道,好嗎?注意
看一下公告
04:01 (丁○○與丙○○、棚架廠商討論)(語意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