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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87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878號原 告 趙曉音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被 告 謝政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貼文全部刪除下架。㈢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張貼置頂於臉書粉絲專頁「靠北教會2.0」(下稱系爭臉書粉專)30天;嗣於訴狀送達後,先增加刪除下架貼文(即前開聲明㈡部分,變更為:被告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貼文全部刪除下架),後因系爭臉書粉專關閉,再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張貼於被告個人臉書30天。經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均係源於同一爭議即被告管理系爭臉書粉專,張貼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貼文有無侵害原告權利,主要爭點具有共同性,且得援用原訴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應認前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揆之前開說明,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為系爭臉書粉專之主要經營編輯者,其經常性在系爭臉

書粉專針對性張貼詆毀原告名譽之上百則貼文,其中較惡劣傷害原告名譽、恐嚇原告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其中:

⒈編號1部分,被告未經舉證,指稱原告對別人「貶低、羞

辱、咒詛、控制、洗腦、罷凌、玩巫術」,並稱原告「要戒除說謊」,不但未敘明具體事實,都是以莫須有的謾罵來詆毀、虛指原告人格有問題,戕害原告之名譽。

⒉編號2部分,被告未經舉證,未敘明具體事實,指稱因為

原告而發生「命案」、更辱罵原告「無恥」等,都是詆毀、直指原告之人格有問題,戕害原告之名譽。

⒊編號3部分,被告未經舉證,偽稱加入原告教會「要先寫

委身單據」、虛指原告傳福音是「完全直銷做法」、更以「錢就如潮水不斷的進入,可以用來招待好友,送小孩出國,和老公環遊世界,全部會友買單」來污衊原告以擔任牧師方式斂財、並將教會財產占為己有等等,不但未敘明具體事實,都是以莫須有的謾罵來詆毀、虛指原告之人格有問題,戕害原告之名譽。

⒋編號4部分,被告未經舉證,也未敘明匯款帳戶有何疑問

之具體事實,就逕自以「我的天父藉著妳的匯款帳戶告訴我,妳的奉獻金流去向很詭異」等含沙射影方式,污衊原告私吞教會會眾之奉獻金,藉此詆毀、直指原告之人格有問題,戕害原告之名譽。

⒌編號5部分,被告未經舉證,未敘明具體事實,就指稱原

告「把某家人逼到差點自殺啦」、更辱罵被告「無恥到了極點」。甚至更抹黑原告「看到別人生病,一副見獵心喜的心態」、「把錢用去哪啊」,極盡謾罵、詆毀、虛指原告之人格有問題,戕害原告之名譽。

⒍編號6部分,被告未經舉證,未敘明具體事實,就指稱原

告「咒罵的、損的、濫訟的人們還多非常多」,卻未舉出原告究竟咒罵、損、濫訟何人,藉此戕害原告之名譽。

⒎編號7部分,被告未經舉證,未敘明具體事實,就指稱原

告「差點搞死照顧原告媽媽那家人」,卻未舉出那家人是誰、及原告如何差點搞死等等,藉此戕害原告之名譽。

⒏編號8部分,被告未經舉證,未敘明具體事實,就偽稱長

輩發文而誣指原告「網路造謠罷凌、羞辱、司法恐嚇、瘋狗咬人、踐踏食物的對待那家人」,卻未舉出那家人是誰、及原告何種言行而符合上述「網路造謠罷凌、羞辱、司法恐嚇、瘋狗咬人、踐踏食物的對待那家人」等等,以謾罵之空言藉此戕害原告之名譽。

⒐編號9部分,被告未經舉證,未敘明具體事實,只憑原告

一時之穿著、吐吐袋就謾罵定義原告為「流氓牧師」,實令人匪夷所思,穿著、吐吐袋,為何與流氓有關?⒑編號10部分,更是令原告憤慨,被告竟然連原告之侄孫女

照片都要貼上網路公開公審,藉此未經舉證,未敘明具體事實就辱罵原告是「神棍」。

⒒編號11部分,由於被告天天在系爭臉書粉專造謠辱罵原告,導致有人信以為真,揚言要揍原告、堵原告。

㈡被告除須為其個人署名貼文負責,其為系爭臉書粉專之經營

管理者,對於言論上架與否具有實際管理權限,竟容許並同意張貼「非由其署名之貼文」,經原告要求撤除仍置之不理,亦屬幫助撰文者侵害原告名譽權、恐嚇原告即侵害原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就如附表一編號1、4、6、11所示貼文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各5萬元,並就如附表一所示各貼文,以張貼如附表三所示道歉啟事之方式回復原告名譽。

㈢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張貼於被告個人臉書30天。

二、被告抗辯:㈠被告固為系爭臉書粉專管理員之一,但無任何營利行為,與

發文使用者亦無任何對價關係,原告所稱「經營」一詞完全無理可言。

㈡系爭臉書粉專為公開粉絲專頁,刊登原則為來文必刊、原文

重現不代修內容,且不論具名或匿名均會刊登,被告並無審核義務或權限。

㈢如附表一編號1、4、6所示貼文為被告言論,而編號2、3、5

、7、8、9、10、11所示貼文則是網友匿名投稿。被告與各投稿者皆是基於言論自由合理表達意見,另被告無法預覽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投稿照片,所以才原文刊登,無意張貼未成年人照片,業已刪除。原告常公開為爭議言論,包括就新冠病毒疫情造謠洗腦、倡議「當滅之物」理論干預控制會眾財產、咒罵他人(例如:罵原告的人出車禍腿斷、上帝讓他們家的狗傷了他們小孩的眼睛、上帝都讓妳得癌症了等)、玩巫術(即「吐吐袋」、趕假聖靈等)、說謊(例如:謊稱周深望並非會友亦未奉獻、稱林葳假扮原告會友等),更不斷濫訟控告與其意見相左之人,亦攻擊、不當對待、罷凌如被告、周絢磊、林葳、周深望、吳香穎等人。至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貼文,因原告僅在騷擾被告時才會開啟單向管道,被告無法直接聯絡原告,為提醒原告注意人身安全始張貼該投稿,並在該貼文下方留言,被告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未幫助他人恐嚇原告。

㈣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被告為系爭臉書粉專管理員之一,以自己名義於系爭臉書粉專張貼如附表一編號1、4、6所示貼文,另協助網友匿名張貼如附表一編號2、3、5、7、8、9、10、11所示貼文,而得為不特定人閱覽等情,有上開貼文截圖在卷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7至25、61至71、437至438頁;卷二第285頁),堪信為真實。另原告主張被告以如附表一編號1、4、6所示貼文侵害原告名譽權、以如附表一編號2、3、5、7、8、9、10所示貼文幫助他人侵害原告名譽權侵害原告人格權、以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貼文幫助他人恐嚇原告,侵害原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等節,則為被告以前揭情詞否認。是本院應審究者厥為:㈠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貼文,是否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貼文,是否不法侵害原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㈡被告張貼如附表一編號1、4、6所示貼文,協助他人張貼並拒絕刪除如附表一編號2、3、5、7、8、9、10、11所示貼文之行為,是否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㈢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及刊登道歉啟事,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貼文,屬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言論;

而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貼文,屬恐嚇原告之言論,不法侵害原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

⒈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

判斷之依據,苟行為人之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惟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屬意見表達者,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實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意見評論之語詞,常屬評價性語詞,本屬主觀,無從以客觀事實證明,在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非審查評論或意見表達是否選擇了適當之字眼或形容詞,而是在審查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評論之事實是否已經為大眾知曉,或是否在評論同時一併公開之陳述,其目的即是在讓大眾去判斷,表達意見之人對某項事務之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會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另法律所保障之自由權,係指身體及精神上自由活動不受他人不法之干涉而言;侵害他人之自由,並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苟以強暴、脅迫、恐嚇危害安全之方法,使他人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亦屬之。準此,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各貼文,是否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自應依前開所述標準予以判斷。

⒉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貼文部分:

原告雖主張被告未經舉證即指稱原告對別人「貶低、羞辱、咒詛、控制、洗腦、罷凌、玩巫術」,並稱原告「要戒除說謊」,足以詆毀名譽等語,然觀諸該則貼文內容,被告顯係就原告傳教風格、內容,為主觀意見表達及批評,用語雖屬尖銳,但未流於抽象謾罵;再者,原告為知名佈道牧師,其傳教風格、內容應為該領域教眾所知曉,亦屬與公眾利益相關且可受公評之事,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貼文尚屬一般健全社會可得容許之範圍,應不具違法性。

⒊就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貼文部分:

原告雖主張該則貼文撰寫者未敘明具體事實即指稱因為原告而發生「命案」、更辱罵原告「無恥」,足以戕害原告名譽等語,然觀諸該則貼文隨文檢附原告個人臉書公開貼文截圖(見本院卷一第19頁),且指稱「甲○○的私人公開臉書(非粉專),也太噁心」、「蒙蔽自己的會眾講這些,到底是多無恥」,足見該則貼文乃係撰寫者抒發其對原告個人臉書貼文之主觀感受,並可供閱覽之人基其認知而為解讀判斷,未流於恣意謾罵,難認逾越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之範疇。至文中所提「都快因為你而發生命案了」,經被告陳明係指周深望母親抱炭自殺乙事,而原告不爭執其與周深望一家人間確存有若干爭議乙情屬實(見本院卷二第268至270頁),證人周深望亦於另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271號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結證稱:我本來認同臺灣財團法人走出黑暗文教基金會的理念,捐款給他們,之後要求退款,甲○○說可以退,但退款流程、帳戶卻有問題,我懷疑有問題;後來我跟甲○○用LINE對話,甲○○卻威脅我,說要找兄弟來處理我家,我母親當時有拿炭要出來燒等語明確(見該案109年11月30日訊問筆錄,影印附於本院卷二第333至339頁),是撰文者亦未虛構杜撰事實,閱覽之人當可本於對客觀事實之認知而有所評斷,是此部分言論尚屬適當,難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

⒋就如附表一編號編號3所示貼文部分:

原告雖主張該則貼文撰寫者偽稱加入原告教會「要先寫委身單據」、虛指原告傳福音是「完全直銷做法」、更以「錢就如潮水不斷的進入,可以用來招待好友,送小孩出國,和老公環遊世界,全部會友買單」來污衊原告以擔任牧師方式斂財、並將教會財產占為己有等語,惟觀諸該則貼文內容,顯係撰文者針對原告及「泰山幸福教會」入會流程、招募教友方式、捐款流向等節為主觀意見表達及批評,雖不無誇大渲染,但尚非全無合理之懷疑可能;再考量宗教團體招募會員、勸募款項,事關公益而屬可受公評事項,兩相權衡下,應認原告之名譽權應為退讓,而使此部分之言論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⒌就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貼文部分:

原告雖主張被告未經舉證,也未敘明匯款帳戶有何疑問,即逕以「我的天父藉著妳的匯款帳戶告訴我,妳的奉獻金流去向很詭異」等含沙射影方式,戕害原告名譽等語,本院審酌被告雖未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即質疑原告之奉獻金流去向,然被告文中並無杜撰虛構事實或恣意謾罵,且勸募款項之運用本屬可受公評事項,因認被告此部分「單純質疑」之言論尚不足以貶抑原告名譽及減損其社會評價。

⒍就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貼文部分:

原告雖主張該則貼文撰寫者未經舉證及敘明具體事實,即指稱原告「把某家人逼到差點自殺啦」、辱罵被告「無恥到了極點」、抹黑原告「看到別人生病,一副見獵心喜的心態」、「把錢用去哪啊」,足以戕害原告名譽等語,惟觀諸該則貼文內容,撰文者係針對原告在訴外人蕭祥修患病新聞按讚回覆乙事為主觀意見表達,且完整陳述其評論之依據,其用語雖令原告不快,但尚未流於恣意謾罵,難認逾越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之範疇。至「把某家人逼到差點自殺啦」部分,除屬該則貼文撰寫者主觀意見之一部外,亦非其所虛構杜撰之事實,前已敘及,自難認係以對原告之人格謾加指摘或貶損為目的而惡意發表上開言論。

⒎就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貼文部分:

原告雖主張被告未舉出原告究竟咒罵、損、濫訟何人,藉此戕害原告之名譽等語,然觀諸該則貼文內容即可知此乃被告自我辯護、捍衛其論點之陳述;再參被告所提之原告個人臉書公開貼文截圖,原告曾數次公開表明蒐證提告特定人、批評不同意見者(見本院卷一第285至303、317至341頁),是以被告文中提及「妳咒罵的、損的、濫訟的」,亦非毫無所憑。況且,原告為佈道牧師,又慣以臉書公開發表言論,則其形象由過往所有事蹟(含其於臉書發表之言論)累積而成,身處相同生活領域之人聽聞其名即可領會,無庸一一列舉,是縱被告未隨文檢附相關依據,閱覽之人就前開言論是否允當,亦有評斷,客觀上尚不足使人對原告產生負面之評價,自不得僅以原告之主觀感受不佳,即認上開言論已侵害其名譽。

⒏就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貼文部分:

原告雖主張該則貼文撰寫者未經舉證及敘明具體事實,即指稱原告「差點搞死照顧原告媽媽那家人」,藉此戕害原告之名譽等語,然觀諸該則貼文內容可知,撰文者係針對原告屢次對外分享家事乙事為主觀意見表達,但尚未流於謾罵或刻薄之評價;至文中所提及「差點搞死照顧原告媽媽那家人」,則係撰文者用以強調、對比原告家人彼此態度不同乙事,況周深望一家人曾照顧原告母親、事後與原告發生爭議乙情,亦非子虛,業經原告自認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68至270頁)。準此,該則貼文內容尚屬一般健全社會可得容許之範圍,仍應受言論自由所保障。

⒐就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貼文部分:

原告雖主張該則貼文撰寫者未經舉證及敘明具體事實,即偽稱長輩發文而誣指原告「網路造謠罷凌、羞辱、司法恐嚇、瘋狗咬人、踐踏食物的對待那家人」,以謾罵之空言藉此戕害原告之名譽等語,惟觀諸該則貼文內容可知,撰文者乃係為文中所提「關心妳雙親許N年的那一家庭」發聲、抱屈,屬主觀意見表達;又原告與周深望間發生紛爭、周深望母親曾為此欲抱炭自殺乙事,復曾於系爭臉書粉專上廣為流傳討論(見前引另案刑事案件之刑事追加告訴狀,影印附於本院卷二第329頁),是閱覽該則貼文之人即得以特定文中所提「關心妳雙親許N年的那一家庭」乃指周深望一家人,且可基其認知而為解讀判斷,難認逾越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之範疇。

⒑就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貼文部分:

原告雖主張該則貼文撰寫者未經舉證,未敘明具體事實,只憑原告一時之穿著、吐吐袋就謾罵定義原告為「流氓牧師」,損及原告名譽等語,然觀諸該則貼文內容,撰文者顯係就其聽聞原告在「宅聖經所講內容」表示意見;至文中所提「流氓牧師」則是撰文者綜以原告穿著、使用「吐吐袋」,以及原告在「宅聖經所講內容」之主觀感受表達,縱稍有牽強附會之嫌,然閱覽之人仍可本於對客觀事實之認知而有所評斷,難認不法侵害原告名譽。

⒒就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貼文部分:

原告主張該則貼文撰寫者張貼原告侄孫女照片網路公審,並藉此辱罵原告是「神棍」,侵害原告名譽人格權等語。經查,該則貼文所附照片乃係原告自行公開發布於其個人臉書,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269頁),是該則貼文指述對象足以特定為原告,應無疑義。再參原告原始公開貼文內容:「小孩教我敬拜的真諦~就是把愛主的心唱出來~姨婆姨婆愛Luca,LucaLuca愛姨婆~#心都融化了」(見本院卷二第361頁),可見原告僅係抒發個人對該名幼兒晚輩之疼愛情感及對其信仰之熱忱、體會。而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貼文卻單純擷取該照片,並加註「可憐的孩子,都淪為工具」、「一個不到兩歲小孩子拿來當作工具人」、「歌頌一個神棍」、「一個專顧自己,不管他人的魔獸牧師」等非正面評價,除與前開原告貼文毫無關連外,閱覽之人更無從判斷撰文者欲評論何事及其意見是否持平,難認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貼文係適當、合理之意見評論,客觀上足以貶損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應已損害原告名譽。

⒓就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貼文部分:

觀諸該則貼文內容「想被揍嗎?」、「是要找人堵你是不是?」,雖係以疑問句之方式呈現,然衡諸一般社會通念,撰文者並非期待原告認真答覆,反係表達「要揍你」、「要找人堵你」等危害原告人身安全之意思,足使閱覽之人認撰文者將來或有付諸實現之可能,而使原告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自屬侵害原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

㈡被告刊登並拒絕刪除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貼文之行為,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有加害行為,所謂加害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其以不作為侵害他人之權益而成立侵權行為者,必以作為義務之存在為前提;在當事人間無一定之特殊關係之情形下,原則上固無防範損害發生之作為義務,惟如基於法令之規定,或依當事人契約之約定、服務關係(從事一定營業或專門職業之人)、自己危險之前行為、公序良俗而有該作為義務者,亦可成立不作為之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臉書粉專管理員之一,負有審查匿名

投稿之義務,至少經被害者請求刪除不法言論後,應予刪文等語,被告則以其無審查義務,須待法院判決確認匿名投稿內容有不法侵害情事始有刪文義務等語置辯。本院審酌被告為系爭臉書粉專管理員之一,享有完整管理及控制權限(包括得以粉絲專頁身分建立和刪除貼文、管理粉絲專頁的角色與設定、移除和封鎖用戶等),與系爭臉書粉專之使用者間成立特定之服務關係(不論有償與否),自應兼顧系爭臉書粉專使用者之表現自由及被害人之權益保護,而負有適當審核之作為義務,如有相當理由足認確屬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言論,更有採取防止措施之作為義務;倘未為任何審核,或已有相當理由足認屬不法侵害權利之言論而未為任何防止措施,猶令該侵害狀態繼續存在,自屬違反作為義務,亦可成立不作為侵權行為。

⒊而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貼文屬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言論,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再參以該則貼文並未提及任何所欲評論事實即指稱原告將「不到兩歲小孩子拿來當作工具人」並謾罵原告為「神棍」、「魔獸牧師」,一般智識之人均可認識此為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應可期待身為系爭臉書粉專管理員之被告,拒絕刊登或經原告請求後刪除該則貼文,然被告卻未經任何審核即來文照登;嗣經原告提起本訴請求刪除仍拒不刪除,猶令該侵害狀態繼續存在,揆諸前揭說明,自屬違反其審核及採取防止措施之義務而成立侵權行為。

⒋至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貼文部分,被告雖辯稱其係為提醒

原告始張貼該則貼文,並於該則貼文下方留言,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等語,然稽以被告於該則貼文下方留言:「甲○○,我可以當妳涉及被害的證人,這是公民義務。by政治」、「這位已經涉及『恐嚇了』,可以理性一點嗎?這樣做不會解決問題。只會讓問題更複雜。當然你匿名恐嚇,還是有機會被法辦的。但是我也不排除是自導自演的可能。by政治」(見本院卷二第285頁),並未如被告所辯係為提醒原告;況且,與其刊登該則恐嚇言論實行惡害通知以「提醒」原告,毋寧直接拒絕刊登、向臉書官方檢舉或報請警察機關處理更屬恰當,可見被告就該則恐嚇言論未為任何審核即予刊登,且未採取任何合理之防止措施,已違反其審核及採取防止措施之義務而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

㈢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及刊登道歉啟事,有無理

由?原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貼文,請求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5萬元,另就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貼文,請求被告應張貼如附表三所示道歉啟事以回復名譽,經查:

⒈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貼文屬恐嚇原告之言論,不法侵害原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被告予以刊登並拒絕刪除前開貼文,違反其身為系爭臉書粉專管理員之審查及採取防止措施義務,而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貼文,足使原告內心感到相當程度之恐懼,其精神上受有一定之痛苦,乃屬必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之損害,自屬有據。茲審酌原告108年度所得540,123元、名下有不動產7筆,而被告108年度所得58,500元,名下有不動產4筆及汽車1輛,有其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按;再考量原告為佈道牧師,經常出入公眾往來處所,對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貼文之恐懼程度非輕,然被告為無償管理系爭臉書粉專,且於該則貼文下方留言:「這位已經涉及『恐嚇了』,可以理性一點嗎?這樣做不會解決問題。只會讓問題更複雜。當然你匿名恐嚇,還是有機會被法辦的」等語,稍有制止之舉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2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⒉又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

第195條第1項後段固定有明文,惟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原告雖請求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貼文,應於其個人臉書張貼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30天,然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貼文係不法侵害原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原告名譽並未因該則貼文而受侵害,是原告請求被告應就該則貼文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名譽,即屬無據。至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貼文,固屬侵害原告名譽之言論,惟本院審酌法院判決書於判決後即公布於司法院網站上,任何人均得上網檢索觀覽或引用之,亦有說明澄清之作用,可達回復原告名譽權之效果;再者,系爭臉書粉專業已關閉,已無從閱覽其內文章,此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二第268頁),倘命被告另行在其個人臉書刊登道歉啟事,不僅無法使原在系爭臉書粉專查知悉上開言論之人獲悉被告上開舉措而生回復原告名譽權之作用,反而會使原本不知悉此事之人,或已淡忘此事之大眾,重新獲悉兩造糾紛,更無益於原告回復名譽權之目的,因認由被告於其個人臉書張貼如附表三所示道歉啟事,並非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刊登並拒絕刪除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貼文,侵害其免於恐懼之自由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月8日(見本院卷一第3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 泠┌─────────────────────────────────────────┐│附表一 │├──┬──────────────────────────┬───────────┤│編號│貼文內容 │原告請求內容 │├──┼──────────────────────────┼───────────┤│ 01 │(10月30日) │⑴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 │ │ 神慰撫金5萬元 ││ │甲○○ │⑵張貼如附表三所示道歉││ │啊不是說神會直接跟妳說話?特別愛妳? │ 啟事以回復名譽 ││ │現在連耶穌都搬出來了? │ ││ │妳也知道祂從未輕視渺小的人? │ ││ │但妳把別人不當人的貶低、羞辱、咒詛、控制、洗腦、 │ ││ │罷凌、玩巫術? │ ││ │現在想求耶穌遮蓋是吧? │ ││ │先認罪悔改再說! │ ││ │妳至少要戒除「說謊」這個人類古老之罪! │ ││ │少拿耶穌跟神來墊腳。 │ ││ │人人都能對耶穌說話,人人都能對神求告。 │ ││ │還要經過妳的「當滅之物」才有資格? │ ││ │根本鬼扯蛋,妳才是把人與神隔絕的「當蔑之誤」。 │ ││ │by政治 │ ││ │ │ │├──┼──────────────────────────┼───────────┤│ 02 │(9月22日)#靠北教會202035 │張貼如附表三所示道歉啟││ │ │事以回復名譽 ││ │甲○○的私人公開臉書(非粉專),也太噁心 │ ││ │昨天都快因為你而發生命案了,還可以蒙蔽自己的會眾講這│ ││ │些,到底是有多無恥啊! │ ││ │ │ ││ │附件:甲○○個人臉書貼文截圖,內容略為:「我為這人預│ ││ │ 言時看到小孩,11天後發現太太懷孕了!(附件略)│ ││ │ 」、「昨天矇眼為某人預言,看到一幅幸福美滿家庭│ ││ │ 的圖畫,並唱起歌『我的家庭真可愛』拿下眼罩是我│ ││ │ 先生。」、「揭發假聖靈不是我的事,是三一神的事│ ││ │ ,三一神的熱心必成就這事。#坐看三一神出手」、│ ││ │ 「又一位趕完假聖靈懷孕的例子!(附件略)」(見│ ││ │ 本院卷一第19頁) │ │├──┼──────────────────────────┼───────────┤│ 03 │(12月5日)#靠北教會202935 │張貼如附表三所示道歉啟││ │ │事以回復名譽 ││ │加入泰山幸福教會甲○○門下,要先寫委身單據、入會籍,│ ││ │弟兄姐妹為你們的好處要趕快入會籍,加會入就會凡事順利│ ││ │、賺大錢、不會生病,所以的靈恩派都是假聖靈,除了她以│ ││ │外別無拯救。完全直銷作法,前一陣子在趕會友,今天招募│ ││ │會友,有人潮就有錢潮,會員一批換過一批,錢就如潮水不│ ││ │斷的進入,可以用來招待好友,送小孩出國,和老公環遊世│ ││ │界,全部會友買單。 │ ││ │ │ │├──┼──────────────────────────┼───────────┤│ 04 │(10月30日) │⑴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 │ │ 神慰撫金5萬元 ││ │啊不是能直接聽到妳的三一神直接跟妳說話? │⑵張貼如附表三所示道歉││ │妳的神是那位我不知道。 │ 啟事以回復名譽 ││ │但我的天父藉著妳的匯款帳戶告訴我,妳的奉獻金流去向很│ ││ │詭異,查清楚會好好的告訴妳錯在那裡嘿。 │ ││ │大家也檢視一下妳自稱的清白。 │ ││ │by政治 │ ││ │ │ ││ │附件:甲○○個人臉書貼文截圖,內容略為:「三一神藉著│ ││ │ 環境說話,你聽見了嗎?」 │ │├──┼──────────────────────────┼───────────┤│ 05 │(12月6日)#靠北教會202936 │張貼如附表三所示道歉啟││ │ │事以回復名譽 ││ │趙X音(怕版主會被告用婉轉點),你真的是無恥到了極點 │ ││ │,一看到別人生病,一副見獵心喜的心態,雖然沒指明說在│ ││ │講蕭祥修,但底下有人貼那新聞,我看到妳有按讚,還回。│ ││ │雖然我也不是很喜歡蕭祥修那套成功神學講道論,但他至少│ ││ │會友奉獻的錢有拿去成立沐風,幫一些弱勢家庭小孩免費課│ ││ │後陪讀安親班,而你呢?你就只會花時間到處亂告人、不停│ ││ │洗腦妳的信眾們,妳「自創」的假聖靈學說啦!還有把某家│ ││ │人逼到差點自殺啦!妳還會什麼啊。到底把錢用去哪啊?還│ ││ │有,我用電子聖經去查,聖經也沒寫到假聖靈啊!反而有看│ ││ │到假先知!就是在說你這個無恥的人! │ ││ │記得之前寇牧師得淋巴癌時,妳也是又開始po假聖靈 │ ││ │哼哼哼,結果呢?寇牧師也成功走過去了! │ ││ │蕭祥修,你給我撐著點啊!我們教會目前是有發起為你旌旗│ ││ │代禱,本來還不想參加,覺得別間教會關我什麼事?但如今│ ││ │!我真的很希望你能抗病成功!狠狠地打趙X音這個無恥之 │ ││ │徒臉吧!憑著這股氣,希望你能狠狠打臉趙X音! │ ││ │ │ ││ │附件:「古人曰:知恥近乎勇」、「今人曰:無恥近乎神勇│ ││ │ 」 │ │├──┼──────────────────────────┼───────────┤│ 06 │(1月25日) │⑴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 │甲○○ │ 神慰撫金5萬元 ││ │妳知道為什麼我嗆你嗆的心安理得嗎? │⑵張貼如附表三所示道歉││ │因為我半生親手幫過的人、救過的命,比妳咒罵的、損的、│ 啟事以回復名譽 ││ │濫訟的人們還多非常多! │ ││ │連我一面妳都無法直視! │ ││ │跩?再跩啊! │ ││ │by政治 │ │├──┼──────────────────────────┼───────────┤│ 07 │(1月19日)#靠北教會203478 │張貼如附表三所示道歉啟││ │ │事以回復名譽 ││ │不斷把妳的家醜拿出來講, │ ││ │趙牧你弟沒給媽錢的事有,那麼重要嗎?妳也不常常給你媽│ ││ │錢啊!? │ ││ │之前照顧妳媽的那家人不是差點被你搞死嗎? │ ││ │不斷被你提出來告,提出來講,提出來罵,不是小事不提,│ ││ │只做大事嗎?那為什麼你要塑造你和你姐一副很孝順你娘的│ ││ │假象呢? │ ││ │照顧父母本來就是應該的事,你一直提出來,是不是又有人│ ││ │質詢你的孝心了? │ ││ │是不是你弟弟和妹妹又在說你為什麼要亂搞照顧你娘的那一│ ││ │家人??? │ ││ │哈哈~~如果是的話!YA你家至少多數人是醒的! │ ││ │你還是努力去聖瑪莉搶你的麵包,開心吃麵包吧! │ ││ │記得有病要看醫生喔 │ ││ │ │ │├──┼──────────────────────────┼───────────┤│ 08 │(1月29日)#靠北教會203587 │張貼如附表三所示道歉啟││ │ │事以回復名譽 ││ │趙小英! │ ││ │趙小英! │ ││ │趙小英! │ ││ │這是一位長輩委託我轉達給你看,但他怕被妳騷擾,所以只│ ││ │能在這版上,讓巡版的你看到。 │ ││ │ │ ││ │以下是是長輩要給你的內容: │ ││ │假聖靈,X牧XX │ ││ │關心妳雙親許N年的那一家庭,因妳的私利被侵犯,被妳網 │ ││ │路造謠罷凌、羞辱、司法恐嚇、告狀、如同瘋狗咬人,豬踐│ ││ │踏食物。 │ ││ │令堂有兩種癌病,令尊小腿的大傷口不能癒合,肺癌不適合│ ││ │供應肉鬆、泡麵…等食物。應給予有機蛋魚蔬菜、肉,每週│ ││ │供應關心妳父母那一家庭,妳把她們除掉了,妳有空一日遊│ ││ │,卻有事才去找你雙親,去年是因為那一家人的事情,妳才│ ││ │會常回去,錄影片,抹黑那一家人,不然妳雙親常抱怨妳都│ ││ │不回家,孝心在哪?平常只寄泡麵和肉鬆這等次的食物,這│ ││ │東西適合老人家嗎?妳對父母的愛心被吃掉嗎?關心的人忘│ ││ │記嗎?掃羅追殺大衛的結局,慘死。妳是不肯悔改,掃羅王│ ││ │的結局必臨到妳的身上。 │ ││ │ │ │├──┼──────────────────────────┼───────────┤│ 09 │(2月3日)#靠北教會203659 │張貼如附表三所示道歉啟││ │ │事以回復名譽 ││ │附件:甲○○臉書張貼照片(見本院卷一第67頁) │ ││ │ │ ││ │在這看到你穿的莫名其妙的衣服,一開始在聚會你講的時候│ ││ │我還不相信,真以為有人在造謠你,但昨天一聽到你在宅聖│ ││ │經所講的內容,我真的聽不下去了,你明明就在聚會裡面都│ ││ │叫那個塑膠袋叫吐吐袋,所有的同工也都暱稱袋子為吐吐袋│ ││ │,你這樣的牧師我怎麼跟下去! │ ││ │原本我還持保留的態度,看到昨天你講的謊話,再加上在這│ ││ │爬文看到的內容,實在無法想像我過去為什麼那麼認真的跟│ ││ │著你,像個白痴像個傻子,還對站長百依百順來服事你,你│ ││ │要求我們服從你的教導比我過去的教會還要多,你自己也用│ ││ │暗示的方法教導順服就是蒙福,我也決定要離開你了,每個│ ││ │離開的人都被你抹黑,今天如果妳要抹黑我也沒關係,相信│ ││ │跟我一樣認知的人會越來越多,最後看到你穿這個衣服的時│ ││ │候,我更深的明白這就是你的牧師袍了,基督教裡面的流氓│ ││ │牧師。 │ ││ │ │ │├──┼──────────────────────────┼───────────┤│ 10 │#靠北教會203705 │張貼如附表三所示道歉啟││ │ │事以回復名譽 ││ │可憐的孩子,都淪為工具,要唱父母、爺爺、奶奶,怎麼來│ ││ │歌頌一個神棍,竟然一個不到兩歲小孩子拿來當作工具人,│ ││ │這良心何在? │ ││ │一個專顧自己,不管他人的魔獸牧師 │ ││ │ │ ││ │附件:甲○○侄孫女照片(見本院卷一第69頁) │ │├──┼──────────────────────────┼───────────┤│ 11 │#靠北教會203743 │⑴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 │ │ 神慰撫金5萬元 ││ │甲○○你他媽的是想被揍嗎? │⑵張貼如附表三所示道歉││ │是要找人堵你是不是? │ 啟事以回復名譽 ││ │ │ │└──┴──────────────────────────┴───────────┘┌─────────────────────────────────┐│附表二 │├─────────────────────────────────┤│本人乙○○因散佈指摘不實言論文字致使甲○○人格權受損,本人特此公開││道歉。 │└─────────────────────────────────┘┌─────────────────────────────────┐│附表三 │├─────────────────────────────────┤│本人乙○○因於「靠北教會2.0」幫助及撰寫導致不實言論文字散佈而損害 ││甲○○牧師之名譽人格權,本人特此公開道歉。 │└─────────────────────────────────┘

裁判日期:202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