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17號原 告 陳昶彥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被 告 陳鴻模
陳子敬陳阿春王勝弘王勝永王帝崴王冠文王鈴雅王語嫣王燦根林德重林秀容兼 上二 人訴訟代理人 林駿侃被 告 林達隆
王秀菊簡文輝簡谷霖簡群德簡華毅
楊東洲楊忠洲陳楊梅薰李思賢李思範李珍儀楊吟香楊素蘭
陳世民陳正松
陳耀琩陳善
高陳素貞王陳滿玉
陳天賜葉寶琴葉進明陳文德葉秀月陳義明林聰賢
陳麗玉林昭成林芳君林聰榮林聰輝林秀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