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28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施弘志被上訴人即被 告 徐裕勝
李沛恩即岱亨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4 月
7 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0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 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