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99號原 告 胡詠甯被 告 林欣誼訴訟代理人 楊適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妨害名譽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2145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前開妨害名譽案件刑事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