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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0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99號原 告 胡詠甯被 告 林欣誼訴訟代理人 楊適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妨害名譽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2145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前開妨害名譽案件刑事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裁判日期: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