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36號原 告 楊玫芳(私立三民護理之家)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律師被 告 張王娥

張進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看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因遺產上之負擔涉訟,如其遺產之全部或一部,在前條所定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得由該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 項、第19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法第19條審判籍之適用,必須係因遺產上之負擔涉訟,且其遺產之全部或一部,在同法第18條所定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始得由該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進發生前因屬重度身心障礙人士,經轉介入住原告護理之家,直至民國107年7月13日去世止,期間自96年2 月至107 年3 月止,張進發之醫療看護費用均由原告代為支出,共計新臺幣(下同)194 萬1,795 元,而被告為張進發第三順位繼承人,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於繼承張進發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上開款項等語。是核其訴訟之性質,係屬因遺產上之負擔涉訟。且查被告張王娥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蘆洲區,被告張進隆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同區,張進發死亡時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張進發之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醫院轉介單、死亡證明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29頁)。而張進發留有土地及田賦等多筆遺產,則均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亦有卷附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佐(見本院卷第31頁)。是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且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及遺產所在地均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即為本件共同管轄法院,故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排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不再適用各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轄權之規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裁判案由:給付看護費用
裁判日期: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