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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16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16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利明献訴 訟 代理人 楊瓔鈺

徐振榮被 告 米似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楷宸即徐健軒法 定 代理人 侯罕奇

李昭仁被 告 徐業康

林桂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米似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徐楷宸即徐健軒、被告徐業康、被告林桂芬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3 萬3,888 元,及自民國95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5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米似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徐楷宸即徐健軒、被告徐業康、被告林桂芬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程序;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6條之1 、第24條、第25條、第

322 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米似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米似妮公司)於民國98年7 月15日廢止登記,斯時該公司登記之董事長為徐楷宸(原名徐健軒)、董事為侯罕奇、李昭仁,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24 頁)。侯罕奇與李昭仁2 人雖陳稱於被告米似妮公司廢止前即已離職並辭去董事職務云云,惟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變更屬應變更登記事項,被告米似妮公司並未辦理董事變更登記,依公司法第12條規定,自不得對抗原告,且被告米似妮公司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或清算完結,此有本院新北院賢民科字第55876 號函1 件附卷可參,依首開規定,被告米似妮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被告米似妮公司之董事即徐楷宸(原名徐健軒)、侯罕奇、李昭仁3 人均為清算人,是原告對被告米似妮公司提起本件訴訟,並以徐楷宸、侯罕奇、李昭仁等3 人為法定代理人,即無不合。

㈡本件被告徐業康與被告林桂芬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96年9月8 日以合併方式概括承受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資產負債及全部營業。緣被告米似妮公司於94年4 月11日邀同被告徐楷宸即徐健軒、被告徐業康及被告林桂芬等3 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並與原告簽訂借款契約,雙方約定自94年4 月12日起至97年4 月12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固定年息6.88% 計付,遲延給付時,除依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份,依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米似妮公司於95年4 月12日繳付完第12期本息後未再清償,依借款契約之約定事項,借款已全部到期,迭經原告催討無著,被告等人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

103 萬3,888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米似妮公司、被告徐楷宸則以:對於原告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及欠款金額均無意見,借款繳了10幾期後,被告米似妮公司於96年就跳票倒閉了,現在沒有能力清償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被告徐業康與被告林桂芬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被告米似妮公司與被告徐楷宸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暨授信約定書影本1 份、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影本2 件在卷可證。

被告徐業康與被告林桂芬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米似妮公司、被告徐楷宸即徐健軒、被告徐業康、被告林桂芬連帶給付原告103 萬3,888 元,及自95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8% 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5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