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70號原 告 詹簡阿米原 告 詹月霞原 告 詹彩雲原 告 詹阿換原 告 詹水金原 告 詹聰明原 告 詹騏綸原 告 詹清輝原 告 李麗華原 告 李明德原 告 詹清添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被 告 廖黃美玉兼訴訟代理人廖俊雄被 告 廖小萍被 告 廖延介以上2人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1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