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董○良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董○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正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