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43號原 告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介欽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被 告 吳誌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101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之審理結果,為原告得否行使求償權之先決問題為由,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原告提出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