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95號上 訴 人 林靜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金融天下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4,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15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