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3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