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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7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09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指定之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惟因逾期未領遭退回,復經本院依職權於109年5月19日公示送達公告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日期: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