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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即本訴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建宏被 上訴人即本訴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春鳳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48號合夥清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1,400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1,40

0 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2,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合夥清算等
裁判日期: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