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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被 告 林宛璇

林宣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詐害行為撤銷權及塗銷登記請求權,前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固應以當事人獲保全之債權利益計算,但後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塗銷不動產登記之交易價額為準。另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亦即以代位請求塗銷登記之不動產價額為訴訟標的價額。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土地係房屋之基地),於民國99年12月3 日定立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於99年12月24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即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核定之。參照內政部不動產買賣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系爭不動產鄰近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4,000元,而系爭不動產之總面積為80.61 平方公尺,依此推算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5,965,140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65,1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附表:

┌───────────────┬───────┐│建號、地號 │權利範圍 │├───────────────┼───────┤│新北市○○區○○段○○○○○號 │全部 │├───────────────┼───────┤│新北市○○區○○段○○○○號 │692/1,000,000 │├───────────────┼───────┤│新北市○○區○○段○○○○○○號 │692/1,000,000 │├───────────────┼───────┤│新北市○○區○○段○○○○○○號 │692/1,000,000 │└───────────────┴───────┘

裁判日期: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