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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7號上 訴 人 薛鳳妹被 上訴人 李昊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97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萬2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股權等
裁判日期: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