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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2號原 告 林采華法定代理人 鍾欣穎被 告 全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協議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2 月5 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案由:確認協議書無效
裁判日期:202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