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4號原 告 游永福
游仁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蕭淨尹律師原 告 游麟祥
游松祿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永福原 告 游仁壽
游仁文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北縣游光彩法定代理人 游林盛被 告 游阿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璧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新臺幣30萬1307元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故訴請確認原告派下權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係原告主張其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則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而請求確認被告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係否認被告所主張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該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被告所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確認被告游阿海就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增養之派下權不存在」部分,已經本院裁定駁回,先予敘明。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被告游阿海就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之派下權不存在」,而依被告提出之土地第一類謄本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9 年房屋稅繳款書所載(見本院卷一第407 至459 頁),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7億6385萬5846元(本裁定計算結果之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其名下建物依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之價值為1476萬1100元,總財產價額為27億7861萬6890元。再者,依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108 年6 月27日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所載(見本院卷一第167 至173 頁),被告游阿海之房份為84分之1 (即2 分之1 ×7 分之1 ×2 分之1 ×3 分之1 )。準此,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7萬87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3104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797元(見本院卷一第95頁;計算式:9360×16萬3875÷85萬3543=1797),尚應補繳30萬130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附表┌─┬───────────────┬────────┐│編│土地建號或建物門牌(權利範圍均│公告現值 ││號│為全部) │(新臺幣) │├─┼───────────────┼────────┤│ 1│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 8億4342萬3600元│├─┼───────────────┼────────┤│ 2│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 8247萬6791元│├─┼───────────────┼────────┤│ 3│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581萬2506元│├─┼───────────────┼────────┤│ 4│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689萬9565元│├─┼───────────────┼────────┤│ 5│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129萬4800元│├─┼───────────────┼────────┤│ 6│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7841萬1600元│├─┼───────────────┼────────┤│ 7│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1億 634萬3266元│├─┼───────────────┼────────┤│ 8│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983萬9726元│├─┼───────────────┼────────┤│ 9│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4億9397萬6844元│├─┼───────────────┼────────┤│10│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3947萬7510元│├─┼───────────────┼────────┤│11│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2172萬8400元│├─┼───────────────┼────────┤│12│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691萬9223元│├─┼───────────────┼────────┤│13│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318萬4650元│├─┼───────────────┼────────┤│14│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 4億7113萬6872元│├─┼───────────────┼────────┤│15│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4771萬350 元│├─┼───────────────┼────────┤│16│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166萬1610元│├─┼───────────────┼────────┤│17│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7074萬2100元│├─┼───────────────┼────────┤│18│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77萬9880元│├─┼───────────────┼────────┤│19│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236萬4860元│├─┼───────────────┼────────┤│20│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600萬4630元│├─┼───────────────┼────────┤│21│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1256萬8836元│├─┼───────────────┼────────┤│22│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1234萬2400元│├─┼───────────────┼────────┤│23│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9337萬 191元│├─┼───────────────┼────────┤│24│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4017萬1580元│├─┼───────────────┼────────┤│25│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3150萬2729元│├─┼───────────────┼────────┤│26│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2億7370萬9800元│├─┼───────────────┼────────┤│27│新北市○○區○○街○○○ 號房屋 │ 1476萬1100元│├─┴───────────────┼────────┤│合計 │27億7861萬68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