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4號原 告 游永福
游仁明游麟祥游松祿游仁壽游仁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蕭淨尹律師被 告 游阿海訴訟代理人 詹璧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新臺幣10萬3845元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故訴請確認原告派下權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係原告主張其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則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而請求確認被告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係否認被告所主張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該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被告所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共有2 項,其中第1 項訴訟標的價額前於民國109 年6 月5 日經本院裁定核定為3307萬8772元,且已確定。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為「確認被告游阿海就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增養之派下權不存在」,依被告提出之土地第一類謄本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9 年房屋稅繳款書所載(見本院卷一第469 至536 頁),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增養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價值共新臺幣(下同)5 億3072萬7348元,且其名下建物依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之價值共99萬1000元,總財產價額為5 億3171萬8348元。再者,依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108 年
6 月27日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所載(見本院卷一第167 至
173 頁),被告游阿海就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增養之房份為42分之1 (即7 分之1 ×2 分之1 ×3 分之1 )。準此,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5萬9961元(計算式:5 億3171萬8348÷42=1265萬9961),加計聲明第
1 項訴訟標的價額後,本件訴訟標的總價額核定為4573萬8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萬4512元。原告前已陸續繳納31萬667 元,尚應補繳10萬38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全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附表┌─┬───────────────┬────────┐│編│土地建號或建物門牌 │價額(新臺幣) ││號│ │ │├─┼───────────────┼────────┤│ 1│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932萬 400元││ │(權利範圍全部) │ │├─┼───────────────┼────────┤│ 2│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5125萬 354元││ │(權利範圍全部) │ │├─┼───────────────┼────────┤│ 3│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1億7281萬3194元││ │(權利範圍全部) │ │├─┼───────────────┼────────┤│ 4│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8889萬5149元││ │(權利範圍全部) │ │├─┼───────────────┼────────┤│ 5│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6474萬7260元││ │(權利範圍全部) │ │├─┼───────────────┼────────┤│ 6│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864萬6952元││ │(權利範圍1萬分之1174) │ │├─┼───────────────┼────────┤│ 7│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686萬5178元││ │(權利範圍1萬分之1174) │ │├─┼───────────────┼────────┤│ 8│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12萬7843元││ │(權利範圍1萬分之1174) │ │├─┼───────────────┼────────┤│ 9│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17萬 980元││ │(權利範圍全部) │ │├─┼───────────────┼────────┤│10│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2953萬 706元││ │(權利範圍全部) │ │├─┼───────────────┼────────┤│11│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277萬6720元││ │(權利範圍全部) │ │├─┼───────────────┼────────┤│12│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873萬1540元││ │(權利範圍全部) │ │├─┼───────────────┼────────┤│13│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4106萬102元││ │(權利範圍全部) │ │├─┼───────────────┼────────┤│14│新北市○○區○路段○○○ ○號土地│ 49萬3038元││ │(權利範圍全部) │ │├─┼───────────────┼────────┤│15│新北市○○區○路段○○○ ○號土地│ 433萬9476元││ │(權利範圍全部) │ │├─┼───────────────┼────────┤│16│新北市○○區○路段○○○ ○號土地│ 110萬8296元││ │(權利範圍全部) │ │├─┼───────────────┼────────┤│17│新北市○○區○路段○○○ ○號土地│ 559萬6776元││ │(權利範圍全部) │ │├─┼───────────────┼────────┤│18│新北市○○區○路段○○○ ○號土地│ 297萬7452元││ │(權利範圍全部) │ │├─┼───────────────┼────────┤│19│新北市○○區○路段○○○ ○號土地│ 126萬3096元││ │(權利範圍全部) │ │├─┼───────────────┼────────┤│20│新北市○○區○路段○○○ ○號土地│ 38萬4480元││ │(權利範圍全部) │ │├─┼───────────────┼────────┤│21│新北市○○區○路段○○○ ○號土地│ 305萬3016元││ │(權利範圍全部) │ │├─┼───────────────┼────────┤│22│新北市○○區○路段○○○ ○號土地│ 519萬9552元││ │(權利範圍全部) │ │├─┼───────────────┼────────┤│23│新北市○○區○路段○○○ ○號土地│ 650萬9364元││ │(權利範圍全部) │ │├─┼───────────────┼────────┤│24│新北市○○區○路段○○○○○ ○號土│ 10萬7532元││ │地(權利範圍全部) │ │├─┼───────────────┼────────┤│25│新北市○○區○路段○○○ ○號土地│ 699萬5215元││ │(權利範圍全部) │ │├─┼───────────────┼────────┤│26│新北市○○區○路段○○○ ○號土地│ 231萬4044元││ │(權利範圍全部) │ │├─┼───────────────┼────────┤│27│新北市○○區○路段○○○ ○號土地│ 1萬7964元││ │(權利範圍全部) │ │├─┼───────────────┼────────┤│28│新北市○○區○路段○○○ ○號土地│ 18萬5076元││ │(權利範圍全部) │ │├─┼───────────────┼────────┤│29│新北市○○區○路段○○○ ○號土地│ 253萬8180元││ │(權利範圍全部) │ │├─┼───────────────┼────────┤│30│新北市○○區○路段○○○ ○號土地│ 133萬3753元││ │(權利範圍全部) │ │├─┼───────────────┼────────┤│31│新北市○○區○路段○○○○○ ○號土│ 137萬4660元││ │地(權利範圍全部) │ │├─┼───────────────┼────────┤│32│新北市○○區○○街○○○ 號1 、2 │ 26萬8400元││ │樓房屋 │ │├─┼───────────────┼────────┤│33│新北市○○區○○街○○○○○ 號1、 │ 36萬1300元││ │2 樓房屋 │ │├─┼───────────────┼────────┤│34│新北市○○區○○街○○○ 號1 、2 │ 36萬1300元││ │樓房屋 │ │├─┴───────────────┼────────┤│合計 │ 5億3171萬83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