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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2號上 訴 人 劉玫宜被上訴人 劉翊泓(原名:劉吉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翊泓(原名:劉吉城)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4,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

4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