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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8號原 告 蔡志鎬被 告 邱世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印鑑章,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請求,應係屬財產權訴訟,而公司印鑑章為公司營業行為必備之生財器具,其表彰之經濟利益,無以計價,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裁判日期: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