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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99號原 告 鄧順安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段家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格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江淑媛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又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係消極確認之訴,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與積極確認之訴不同,不能逕以股東權之價值計算,故應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裁判日期: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