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99號原 告 鄧順安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陳業鑫律師普若琦律師被 告 格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和平被 告 江淑媛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許丕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0 年
1 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0 年3 月4 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