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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9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鄧順安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格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存孝

吳榮霖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江淑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79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裁判日期:2021-11-09